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发布时间:2017-06-19 15:43:07

根据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编号:广发2016-05号,日期为2016年9月28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74-87289888

浙商资产联系电话:0574-81891802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6月16日

                                

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债权行

借款人名称

债务情况(截至2017年6月8日)

担保人

借款合同编号

本金

欠息

1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

瑞安市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H140066

3,500,000.00

308,252.50

温州树人建筑有限公司、朱一伟、李东笼、李忠达

合计

 

 

 

3,802,252.50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17年6月8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