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发布时间:2017-08-01 14:35:27
根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华融沪分资字第[67]号债转第1号 ,签订日期为2017年6月27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华融联系电话: 021-63281639
浙商资产联系电话: 0571-85273700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7月3日
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 债务人 | 借款合同编号 | 剩余本金 | 保证人 |
1 | 上海广拓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 | JK152511000111 | 12,984,161.60 | 抵押人:张志诚、陈金花、魏孙康、魏杏英、魏日代 连带责任保证人:上海助军钢铁发展有限公司、陈金花、张文华、张志诚 |
2 | 上海时俱进经贸有限公司 | JK152511000122 | 14,878,013.97 | 抵押人:肖宜进、彭玉英、肖勇 连带责任保证人:上海占川国际经贸有限公司、肖宜进、彭玉英、肖勇、肖虹 |
3 | 上海增锦钢铁有限公司 | JK152512000117 | 14,697,437.77 | 抵押人:魏锦焙 连带责任保证人:上海仁学实业有限公司、江苏贵信担保有限公司、魏锦焙、赖生香 |
4 | 上海巨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JK151612000051 | 11,650,765.57 | 抵押人:连高英、陈晖 连带责任保证人:上海烨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连高英、张永莉、陈晖 |
5 | 上海昊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 JK152511000120 | 12,450,000.00 | 抵押人:陈景云、夏妙铃、陈均瑶、夏清霖、郑美容、林兴国 连带责任保证人:上海汉宁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景云、夏妙铃、陈均瑶、夏清霖 |
6 | 上海恒隆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JK152913000087 | 10,000,000.00 | 抵押人:刘伟东 连带责任保证人:上海浦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刘伟东 |
7 | 上海昆冶物资有限公司 | JK151312000187 | 8,148,770.42 | 连带责任保证人:周浩炫、何聪强、上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8 | 上海强士联实业有限公司 | JK151312000089 | 7,144,412.35 | 连带责任保证人:刘新明、翟蓓、上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9 | 上海领琛实业有限公司 | JK152612000053 | 3,639,805.36 | 连带责任保证人:杭州华和食品有限公司、李贵达、蔡巧霞上海银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妙平、黄国华 |
10 | 上海景奉实业有限公司 | JK152512000070 JK152512000071 JK152512000072 JK152512000073 JK152512000074 JK151813000072 JK151813000073 JK151813000074 JK151813000075 JK151813000076 | 2,387,588.20 | 连带责任保证人:胡树丽、张珠英、陈妙菊、张运钧、张祖安、上海亚强国际木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高兰、陈思然、张明兴、张爱美、周泽屏、张运希 |
11 | 上海储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JK152512000110/JK151813000103 | 2,387,647.09 | 连带责任保证人:张运钧、张珠英、李洪、张裕华、张祖安、上海亚强国际木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12 | 上海硕浩实业有限公司 | JK152512000114/JK151813000109 | 2,387,692.90 | 连带责任保证人:张运钧、张珠英、张观慈、张祖安、黄月琴、上海亚强国际木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13 | 上海康储物资有限公司 | JK152512000109/JK151813000100 | 2,366,902.17 | 连带责任保证人:张运钧、张珠英、张汶清、刘寿清、张祖安、上海亚强国际木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合计 |
| 105,123,197.40 |
|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17年6月2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