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向明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11 10:10:57
根据法律及财政部、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向明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日期为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基准日(2017年11月25日)起(不含该日)将向吴向明依法转让标的债权全部相关权利、权益和利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向明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吴向明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继承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吴向明履行标的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吴向明联系电话:13705797278
浙商资产联系电话:0579-89172881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吴向明
2017年 12月06日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债权行 | 借款人名称 | 债务情况(截至2017年11月25日) | 担保人 | ||
借款合同编号 | 本金 | 利息 | ||||
1 | 金华银行 | 浙江博韦进出口有限公司 | 201699300借14260 | 8590000.00 | 1291332.94 | 义乌市世蕾进出口有限公司、金华市宏业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吴青芳、俞允泉、俞路华、俞路平、黄重情、施建军、曹苏花 |
201699300借14261 | ||||||
合计 |
|
| 9881332.94 |
| ||
注:1、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券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17年11月25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吴向明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贷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