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浙蓝金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对杭州正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1户企业100%份额资产处置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2日 10:00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浙蓝金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杭州正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份额,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有限合伙人,浙江浙蓝金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普通合伙人。

企业名称:杭州正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滨盛路3867号宝龙城4幢208-7室

企业项下资产/负债情况:

1、资产:杭州正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重庆市新大兴爱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等1户债权,在重庆市新大兴爱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申请对债权抵押担保物以物抵债,取得了抵押物实物资产产权。截至2025年5月8日,杭州正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拥有资产情况如下:

债权总额:56,068,832.08元(截至2025年58日,其中抵押物已被法院裁定以物抵债,债权金额暂未扣减)

债权情况:杭州正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拥有对重庆市新大兴爱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债权总额37,104,147.28元,其中债权本金50,000,000.00元,利息6,068,832.08元,合计56,068,832.08元(其中抵押物已被法院裁定以物抵债,债权金额暂未扣减)以上债权暂计算至2025年58日止。该贷款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为重庆一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新大兴金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蔡陵、彭忠英、蔡林静

诉讼情况:未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330日分别以(2021)渝破申66号《民事裁定书》、(2021)渝破申67号《民事裁定书》、(2021)渝破申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重庆市新大兴金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新大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新大兴爱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统称“新大兴三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21426日指定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担任上述三家公司的管理人,202471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5107号之三、(2021)渝05108号之三、(2021)渝05109号之三裁定书,裁定终止重庆市新大兴金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新大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新大兴爱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兴三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新大兴三公司破产

企业概况:债务人重庆市新大兴爱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10号成立,注册资本4980万元,法定代表人:蔡陵,主业为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烟;现场制售凉卤菜、面条、糕点;餐饮服务、市场经营管理(上述范围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百货、服装、劳保用品、针纺织品、洗涤用品、化妆品、文化办公用品、体育健身用品、钟表、金银首饰、珠宝、工艺美术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鞋帽、皮鞋皮件、五金、交电、化工(不含危险品)、家具、厨房设备、家用电器、照像器材、通讯器材(不含地面卫星接收设备)、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木材)、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计算机及配件、耗材,日用杂品(不含烟花爆竹)、花卉植物、蔬菜、水果,肉、禽、蛋及水产品;农副产品收购(不含粮食、生猪、蚕茧);房屋出租(不含住宿服务)、摊位(柜台)出租;会议、展览服务;体育健身活动;货物及技术进出口;道路货运(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目前,该公司破产处于破产状态。

法人担保人情况:

保证人重庆一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27日,注册资本20万元,法定代表人苏明中,主业为许可项目:销售:粮油制品、散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普通货物装卸;农副产品收购;销售:预包装食品)、针纺织品、日用百货、塑料制品、服装鞋帽、劳保用品、文化办公用品、厨房设备、花卉、蔬菜、水果、肉、禽、蛋、水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无实际业务,存在多起诉讼执行案件,未发现可用于偿债的有效财产。

保证人重庆市新大兴金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6日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蔡陵,主业为一般项目:农作物种植,内陆养殖(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农副产品收购(粮食、生猪、蚕茧除外);信息技术服务;销售:五金、交电、百货、针纺织品、农副产品(禁止或限制经营的除外);市场经营管理、摊位出租;道路货运(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停车服务。目前,该公司破产中。

自然人担保人情况:蔡陵、彭忠英、蔡林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资产特点:

序号

产权人

坐落

房屋用途

建筑面积(㎡)

1

杭州正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涪陵区兴华中路39号负2-3

商业用房

1,642.00

2

杭州正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涪陵区兴华中路39号1幢负3-304

商业用房

1,091.83

3

杭州正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涪陵区兴华中路39号1幢负3层共245间

商业用房

2,312.00

4

杭州正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涪陵区金穗广场4区1幢1-1号

商服用房

751.11

5

杭州正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涪陵区金穗广场4区1幢1-2号

商服用房

756.40

6

杭州正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涪陵区金穗广场4区1幢1-3号

商服用房

749.82

7

杭州正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涪陵区金穗广场4区1幢2-1号

商服用房

1,361.05

8

杭州正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涪陵区金穗广场4区1幢2-2号

商服用房

1,079.32

9

杭州正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涪陵区金穗广场4区1幢3-1号

商服用房

1,361.05

10

杭州正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涪陵区金穗广场4区1幢3-2号

商服用房

1,044.51



合计


12,149.09

 

2、负债:截至2025年5月8日,杭州正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债为零。

 

交易对象的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并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信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购买该债权。

处置方式:【份额转让】。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

公告有效期限:公告发布日期为 2025】年【5】月【12】日,有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20】个工作日有效。

特别提示及声明: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受理公示事项: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联系人:【郭女士      联系电话:【15215056132】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山南印中心2号楼101

邮政编码:【310002

举报电话:0571-89773995】(公司纪律检查室)   联系人:【先生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蓝金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