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藤田天山住宅开发有限公司1户债权 处置清收合作方招募公告(第2次)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03日 10:00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产”)将自2026年【9】月【4】日起在浙商资产办公场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山南印中心2号楼E201会议室)进行处置清收合作方(以下简称“合作方”)招募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处置清收标的介绍

处置清收标的:浙商资产享有的对上海藤田天山住宅开发有限公司1户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

标的债权是指浙商资产对债务人享有的到期/逾期债权(包括贷款本金、表内利息),以及产生或依附于该债权的担保权利等从权利、附属权益和转化于该债权的其他权益。标的债权权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担保合同和相关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截止基准日2026年【9】月【3】日,标的债权本金总额人民币【208,400.00】万元,利息为人民币【442,862.93】万元。上述债权金额情况仅供参考,实际金额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或按标的债权文件和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出的具体金额为准。

抵押物:上海藤田天山住宅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天山路765号101室的277套房产,抵押物土地面积8016.36平方米,建筑面积46387.83平方米,最高抵押金额为21亿元及其对应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保证人: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涉诉情况:标的债权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确权;抵押物存在(2023)沪02790号、余公(经)封通字(201810037号等案件查封。

有意向者请自行多方位了解(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走访、资信调查)并自行评估该标的债权情况,浙商资产仅提供部分参考资料。请拨打咨询电话或直接来浙商资产现场咨询。

二、处置清收方案的要求

(一)标的债权预期清收现金回款目标金额不可低于144000】万元。

合作方实际清收回款低于上述底线目标金额的,我司不支付任何报酬。

提请注意:浙商资产不接受以物抵债,若以物抵债清偿或进入破产程序后的分配回款,不计入合作方的清收回款金额。

(二)方案中包含以下内容:

1. 合作方公司情况介绍,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产业背景能力、相关运作案例等。

2. 需重点论证内容:

1)司法处置方案及相关抵押物查封解除方案。

2)标的债权回款目标要素,包括预期回款目标金额、回款方式(一次性回款或阶段性回款)、清收保证金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合作期限、阶段性回款计划、基础服务报酬及超额分成方案等商务条款等

3)标的债权清收方案及相关策略,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异议听证程序、执行管辖权移送等相关司法程序启用,确认标的债权对应的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方案和落地时间表;通过破产程序解决涉刑问题的实现路径及方案等。

4)标的债权底层资产的变现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改造方案、改造成本、销售策略、税筹方案等内容。

三、合作方主体资格及证明材料要求

(一)主体资格要求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均可参加本次招募活动合作方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信誉条件,且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招募:

1. 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2. 参与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

3. 标的资产所涉及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4. 标的资产所涉及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

5. 上述1-4项下任一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者特殊目的实体;

6.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7. 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适宜作为标的债权清收处置的主体不得参与该资产的处置招募活动或变相参加招募活动。

(二)证明材料要求

合作方须提供相关佐证资料供浙商资产进行资格审核,材料要求如下:

1.自然人:无不良记录,包括无贷款逾期记录、无不良诉讼记录、无被执行记录、无犯罪记录等。

2.企业法人:工商年检须为正常状态,企业无大额贷款逾期记录、无重大诉讼记录、无重大被执行记录、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3.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涉及非法涉众募集资金承诺函(例如非法P2P及其他网贷融资)。

四、招募公告报名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处置清收方案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9】月【15】日上午10:00

处置清收方案的递交:

有意向的合作方需将处置清收方案纸质版加盖公章及骑缝章(合作方为自然人的,需签名并按手印),在截止时间之前递交或特快专递邮寄至【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山南印中心2号楼E201会议室,联系人:白女士、陈先生,联系电话:18368868696、18012989174】。

同时,合作方还需提交以下材料,加盖公章及骑缝章(合作方为自然人的,需签名并按手印)。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

2.征信报告。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企业提供)。

4.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材料(企业提供),详见附件。

5.保证金缴纳凭证及承诺函(详见附件)。

五、方案评审:

(一)浙商资产将专门成立本次招募活动专项评审委员会,开展处置清收方案评审工作;并聘请【杭州市西湖公证处】作为公证机构,对本次招募活动评审过程进行全程公证。

(二)浙商资产在递交处置清收方案文件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方案评审,评审当日由监督人员对纸质方案进行检查并拆封,评审人员对方案进行评审,同时由公证人员进行公证。

(三)处置清收方案中预期回款目标金额低于【144000】万元的为废标,不再参与方案评审。

)评审小组对处置清收方案评审后,浙商资产有权要求合作方对处置清收方案进行补充和说明,或在原处置清收方案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竞争性谈判;合作方授权代表对处置清收方案做出的补充和说明,以及在竞争性谈判中所做出的承诺,应当视为处置清收方案的一部分对合作方具有约束力。

)各合作方充分知悉并理解,评审结果还需经浙商资产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方能最终确定,浙商资产可在评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通知各合作方。

六、报名保证金

(一)有意向参与的合作方需在递交处置清收方案截止前一天15:00前(即2026年【9】月【14】日15点前)将报名保证金不低于3000.00万元缴纳至指定账户 (户名:【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账号:【388367213502】)或其他浙商资产认可的保证金缴纳方式缴纳保证金。

招募活动结束后未能入选者的保证金,浙商资产将在满足退还条件后30个工作日内原路无息返还合作方账户;入选的合作方应在浙商资产通知其为正式合作方后的【1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作清收协议》,合作方的保证金在签订《合作清收协议》后,自动转为清收保证金,保证金在合作期间不计利息。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浙商资产将没收合作方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

1.合作方不符合“招募公告”中“合作方条件”或在招募过程中违反招募公告的相关规定,扰乱招募活动秩序的;

2.成功入选的合作方未在收到浙商资产入选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作清收协议》等协议的;

3.合作方出现围标、串标等恶意炒作及市场操纵情形的,或其他通过非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的行为。

(三)合作方中选与浙商资产签署《合作清收协议》后,报名保证金自动转为清收保证金,用以担保合作方的履约情况,在合作方全部完成阶段性回款目标、最低现金回款目标且清收过程无任何违法违规情形的,浙商资产无息退还保证金。

合作方发生违约行为的,浙商资产有权不再退还合作方的清收保证金并单方解除《合作清收协议》,如清收保证金不足弥补上述违约金支付或浙商资产遭受的损失的,合作方还应另行予以赔偿,合作方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未完成阶段性清收目标或最低现金回款清收目标;

2)在标的债权清收处置过程中,合作方未经浙商资产同意开展处置活动的,包括但不限于:

①擅自决定撤诉、解除保全、撤回执行等;

②擅自与债务人或第三人达成和解、调解或其他任何方式导致浙商资产丧失相关权利的;

③擅自向第三方转让单笔债权或债权收益权或增设任何权利负担的;

④擅自采取将抵押物、质押物及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以资抵债的方式转让予第三方;

⑤擅自向抵押物实际使用人、首轮查封人、其他债权人作出让步;

⑥擅自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重整、分配等方案进行表决或认可的(如有);

⑦其他未经浙商资产书面同意擅自开展处置行为导致浙商资产遭受损失或其他不利影响的。

3)清收过程中突破以下原则的:

①损害浙商资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浙商资产商誉损害、财产损失;

②在清收处置方案确定的权限以外以浙商资产名义实施任何行为;

③使用暴力、胁迫方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采取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等非法手段进行清收:a.威胁债务人及相关人员;b.侵害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人身财产安全;c向债务人及相关人员施加侮辱、诽谤等手段;d.限制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人身自由;e.其他非法手段。

4)违反《合作清收协议》约定的合作方其他义务。

七、异议和投诉

(一)合作方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浙商资产提出。

(二)合作方对浙商资产的异议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3日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5日内向浙商资产纪检检查室提出投诉。

八、其他事项:

(一)合作方报名并缴纳相关报名保证金,视为作出如下保证。

1.合作方资格。合作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不存在本公告第三条合作方主体要求规定不得准入的情形。

2.合作文件知悉。合作方仔细阅读并理解了浙商资产发布的招募公告等文件、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规定的合作条件,没有任何异议。

3.风险和瑕疵知悉。浙商资产已经对标的债权或标的债权收益权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披露,合作方已经对标的债权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完全知悉并接受标的债权或标的债权收益权的所有瑕疵、风险。浙商资产不对标的债权或标的债权收益权的价值、收益、清收结果等向合作方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4.合作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债权的处置应通过浙商资产名义或授权进行,并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5.合作方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标的债权清收存在的困难,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合作方已经知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标的债权或收益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等),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3)标的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例如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可能存在潜在的担保人脱保事由;

4)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对于标的债权或标的债权收益权的行使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5)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6)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7)标的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8)与标的债权相关的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会在受让人向其追索时提出抗辩或抵销或存在涉及刑事责任的情况。

6.合作方已被告知并充分知晓浙商资产对标的债权已经采取的处置清收动作,并能在处置清收过程中提供充分佐证材料以证明其通过自身清收工作达成清收目标的的实现。在发生包括但不限于清收成果与所开展的清收工作不相匹配,或清收成果的取得与浙商资产自行清收、代理律所司法清收或其方式的清收回款相重合的情形时,能够接受由浙商资产对清收成果的确认或清收成果比例的分配,并按照相应比例收取清收服务报酬。

7.无论何种情形,在标的债权清收处置过程中,如需采取刑事追究手段、信访、司法监督手段等的,合作方均需事先征求浙商资产同意,不得擅自实施,且浙商资产有权拒绝配合或不予同意。

8.在履行清收处置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因合作方原因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无论第三方向浙商资产、合作方分别或共同提出任何主张的,合作方均应独立承担最终的法律责任(包括不限于损害赔偿责任),不得主张以清收保证金对外赔偿。

9.双方若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浙商资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业务联系电话:18012989174    联系人:陈先生    

纪检联系电话:0571-89773995  联系人:卢先生

运营联系电话:0571-89775587

公司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山南印中心2号楼101室

提示说明:上述相关资料请前往浙商资产官网点击“资讯中心”栏,公司公告中“上海藤田天山住宅开发有限公司1户债权处置清收合作方招募公告”获取或与业务经理陈先生联系。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