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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资管从此划上句号 非持牌机构须清零

发布时间:2018-04-10 10:23:16

日前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相关通知,要求加大力度整顿通过互联网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在该通知中,监管层明确资产管理属于特许经营业务,须纳入金融监管。
按照通知要求,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须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牌照或资产管理产品代销牌照。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等一度存在监管套利争议的互联网资管模式,也被上述通知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同时互联网平台为各类交易所代销资管产品的模式也被列为违规。不少互金平台通过定向委托投资、自动投标工具等形态实现募集资金与底层资产的期限错配,由于清理要求距今仅剩三个月,业内人士认为不少平台将面临流动性压力。通知的重点内容如下所示:
【明确互联网资管业务属于特许经营业务】

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须纳入金融监管。

【明确未取得金融牌照不得从事互联网资管业务】

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须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牌照或资产管理产品代销牌照。未经许可,不得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明确“定向委托投资”、“收益权转让”等常见业务模式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以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等方式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应当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具体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

【明确互联网资管业务存量的去化期限,未按期去化的纳入取缔类处置】

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的行为,须立即停止,存量业务应当最迟于2018年6月底前压缩至零。对于未按要求化解存量的机构,应明确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纳入取缔类进行处置,采取包括注销电信经营许可、封禁网站、下架移动APP、吊销工商营业执照,要求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不得向其提供各类服务等措施。

【明确互联网平台不得为各类交易场所代销资产管理产品】

互联网平台不得为各类交易场所代销(包括“引流”等方式变相提供代销服务)涉嫌突破国发[2011]38号文、国办发[2012]37号文以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政策要求的资产管理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