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银保监会发布了1号文——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这是银监会和保监会会合并后的第一份文件。四项配套制度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以及责任余额计量与管理、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分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等事宜制定了详细的规定。
配套制度给出的重要监管内容有:
1、明确业务范围:融资担保业务,包括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借款类担保包括为被担保人贷款、互联网借贷、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票据承兑、信用证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其他融资担保业务包括为被担保人发行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等提供担保的行为。
2、明确业务杠杆: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3、明确集中度控制: 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
4、明确资产分级:融资担保公司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Ⅰ级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Ⅲ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
评论:融资担保公司的相关监管最早适用于2010年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15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制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就其公开征求意见,17年8月21日国务院发布制定《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此次四套制度在过去监管条例的基础上对业务杠杆、集中度控制、担保责任余额计算等方面给出了细化明确。
市场认为担保业务目前存在市场机会。地方城投和政府脱钩、财金23号文等将使地方城投债的融资主体信用下降,为维持较高的信用评级(AAA级)就需要外部增信,这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里担保业务的重要利基。
不仅是城投债,博鳌亚洲论坛后我国金融将会一进步开放,政府信用的色彩将渐渐退出金融市场,更多的是融资方的主体信用及外部商业增信,因此担保业务在未来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性将提升。
基于以上论述,担保公司就需要加强其业务稳健性、资本规模管理、资产质量控制等来更好地肩负起外部增信职能,因此对担保公司的细化监管将会逐步落地,具体指标未来将会逐步向保险公司靠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