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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债可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金融机构可提供配套融资

发布时间:2019-06-18 14:36:04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已下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相关文件。据了解,文件要求科学实施“组合拳”,加强财政、货币、投资等政策协同配合,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配套融资工作,促进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今年一季度,宏观经济增速为6.4%,持平于去年四季度。但4月份诸多数据回落,5月份的制造业PMI跌破50%的荣枯线。叠加中美贸易摩擦的不确定性,稳增长的压力上升,专项债是重要的工具。消息人士透露,文件有两个重大突破。
一是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而在此前,专项债由于是债务性资金,不得作为项目资本金,本次有所放松,但有条件要求。具体来看,对于专项债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比如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值得注意的是,专项债券不得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得通过设立壳公司、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避免层层放大杠杆。
第二要点为,积极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也就是项目可以组合采取专项债+市场化融资(如贷款)的方式融资。具体来说,对于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项目,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以项目贷款等方式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同时,鼓励保险机构为符合标准的中长期限专项债券项目提供融资支持。此外,允许项目单位发行公司信用债券,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今年年初,国务院就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加快发行和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在建工程及补短板项目建设并带动消费扩大”的工作。其中就提出,货币信贷政策要配合专项债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引导金融机构加强金融服务,保障重大项目后续融资。当时,市场就讨论项目是否可以同时使用专项债+贷款的方式。不过实践中已经出现一些案例,但总体来说案例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