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初,监管部门正就《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目前征求意见已经结束。据了解,《办法》共五章45条,拟从经营规则、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地方AMC进行全方面的规范。《办法》整体思路与之前相关文件保持一致,如开展不良资产业务仅限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试点除外。同时,为督促地方AMC不偏离主业,《办法》要求在每年新增投资额中主营业务投资额占比应不低于50%,收购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投资额占比应不低于25%,连续两年不达标将被取消业务资质。《办法》还要求地方AMC控制杠杆率,谨慎选择融资渠道,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公众发行债务性融资工具,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