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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启动

发布时间:2021-10-25 14:43:13

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此举有利于稳定和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抑制土地财政和地方债务风险。主要内容有三:一是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二是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三是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