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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藤田天山住宅开发有限公司1户债权处置清收合作方招募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21日 16:09

上海藤田天山住宅开发有限公司1户债权处置

清收合作方招募公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产”)将于2025年321日至2025年4月7日就上海藤田天山住宅开发有限公司1户债权开展处置清收合作方公开招募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清收处置标的:浙商资产享有的对上海藤田天山住宅开发有限公司1户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

标的债权是指浙商资产对债务人享有的到期/逾期债权(包括贷款本金、表内利息),以及产生或依附于该债权的担保权利等从权利、附属权益和转化于该债权的其他权益。标的债权利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担保合同和相关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标的债权的法律形态可能经初次处置、二次处置甚至多次处置以后已经发生变化,还包括对已申报并破产终结企业的债权,或有追加分配的期待权。浙商资产前手预付而应退回的法院受理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评估费用等费用如未转让给浙商资产的,不包括在处置标的债权范围内,该等费用收益仍归属于浙商资产前手享有,由浙商资产代为受领。

截止处置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标的债权本金总额人民币【208,400.00】万元、相应利息罚息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其中:截至基准日的利息为人民币【355,736.12】万元。上述债权金额情况仅供参考,实际金额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或按标的债权文件和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出的具体金额为准。

抵押物:上海藤田天山住宅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天山路765号101室的277套房产,抵押物土地面积8119平方米,建筑面积46387.83平方米,最高抵押金额为21亿元及其对应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保证人: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涉诉情况:标的债权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确权;抵押物存在(2023)沪02执790号、余公(经)封通字(2018)10037号等案件查封。

有意者请自行多方位了解(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走访、资信调查)并自行评估该标的债权情况,浙商资产仅提供部分参考资料。请拨打咨询电话或直接来浙商资产现场咨询。

二、清收处置要求

(一)标的债权预期清收回款目标金额不低于【150000】万元。

合作方应在浙商资产通知其为正式合作方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与我司签订《合作清收协议》并支付清收保证金,该保证金金额(不得低于标的债权预期清收回款目标金额*10%)、合作期限、合作方向浙商资产承诺的基础收益(如有)、超额分成方案等商务条款,由合作方研判后在处置清收方案中明确,并以最终经浙商资产确认的为准。

若合作方在处置清收方案中有选择受让标的债权或标的债权收益权的,则在入选为正式合作方后,可签署协议受让标的债权或标的债权收益权。在签署完毕相关协议后,合作方支付的清收保证金可转为相应转让价款或首期款。

合作方须在处置清收方案中补充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资格审核,经浙商资产审批通过方可实施:

1.自然人:无不良记录,包括无贷款逾期记录、无不良诉讼记录、无被执行记录、无犯罪记录等。

2.企业法人:工商年检须为正常状态,企业无大额贷款逾期记录、无重大诉讼记录、无重大被执行记录、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3.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涉及非法涉众募集资金(例如非法P2P及其他网贷融资)。

(二)合作方提供的处置清收方案需重点论证以下内容:

1.司法处置方案及其他案件查封解除方案。

2.回款方案:底层资产的变现方案、回款方案以及时间计划表等。

三、处置清收方案内容要求

处置清收方案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参考我司提供的处置清收方案模板:

1.合作方情况介绍,包括基本情况、产业背景能力、相关运作案例等。

2.标的债权回款目标要素,包括预期回款目标金额、回款方式(一次性回款或阶段性回款)、清收保证金金额、合作期限、浙商资产基础收益(如有)、阶段性回款计划、超额分成方案等商务条款等。

3.对标的债权的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法律相关方案及策略、抵押物变现方案、改造方案、销售方案、税筹方案以或标的债权、标的债权收益权转让方案等内容。

四、合作方主体要求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招募活动。合作方需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一定的资金实力,且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合作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准入:

(一)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属于标的债权所涉及的债务人/保证人及其管理人员等或其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属于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标的债权所涉及的债务人/保证人及其管理人员等或与其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三)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四)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适宜作为标的债权清收处置的主体不得参与该资产的处置招募活动或变相参加招募活动。

五、招募公告期限:公告发布日期为2024年3月21日,招募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254月7日10

六、处置清收方案的递交

处置清收方案递交截止时间:202547日上午10时。

处置清收方案加盖公章及骑缝章(合作方为自然人的,需签名并按手印),纸质方案在截止时间之前递交或特快专递邮寄至【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山南印中心2号楼E201会议室,联系人:黄翊,联系电话:156 1860 8247】。

同时,合作方还需提交以下材料,加盖公章及骑缝章(合作方为自然人的,需签名并按手印)。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

2.征信报告。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企业提供)。

4.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材料(企业提供),详见附件。

5.保证金缴纳凭证及承诺函(详见附件)。

6.送达地址确认书(需包含联系人、有效联系方式及邮箱地址等)。

七、方案评审

(一)浙商资产将专门成立本次招募活动专项评审委员会,开展处置清收方案评审工作;并聘请【杭州市西湖公证处】作为公证机构,对本次招募活动评审过程进行全程公证。

(二)浙商资产在递交处置清收方案文件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方案评审,评审当日由监督人员对纸质方案进行检查并拆封,评审人员对方案进行评审,同时由公证人员进行公证。

(三)处置清收方案中预期回款目标金额低于【150000】万元的为废标,不再参与方案评审。

(四)阶段性回款的处置清收方案中,清收保证金金额低于预期回款目标金额*10%的为废标,不再参与方案评审。

(五)评审小组对处置清收方案评审后,浙商资产有权要求合作方对处置清收方案进行补充和说明,或在原处置清收方案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竞争性谈判;合作方授权代表对处置清收方案做出的补充和说明,以及在竞争性谈判中所做出的承诺,应当视为处置清收方案的一部分对合作方具有约束力。

(六)报名参与招募活动的合作方在3家或3家以上的,由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规则进行评分,现场填写评分表并签字确认。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根据分数择优确定拟合作的合作方,评审委员会组长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宣布评审结果。

若最终报名参与的合作方少于3家的,则需重新招募,不再进行处置清收方案评审并通知合作方。

(七)各合作方充分知悉并理解,评审结果还需经浙商资产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方能最终确定,浙商资产可在评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通知各合作方。

八、报名保证金条款

(一)有意向参与的合作方需在递交处置清收方案截止前一天15:00前(即2025年46日15点前)将报名保证金3000.00万元缴纳至指定账户 (户名:【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账号:【388367213502】)。招募活动结束后浙商资产将以邮件形式通知报名参与的合作方招募活动结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未入选的合作方缴纳的保证金退还,入选的合作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后,可直接转为清收保证金。保证金在缴纳期间不计利息。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浙商资产有权没收合作方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

1.合作方在招募过程中违反招募公告的相关规定,扰乱招募活动秩序的;

2.成功入选的合作方在收到浙商资产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未签订《合作清收协议》等协议的;

3.合作方出现下列恶意炒作及市场操纵情形的:(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2)恶意囤货;(3)哄抬价格谋取暴利;(3)其他通过非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的行为。

九、异议和投诉

(一)合作方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浙商资产提出。

(二)合作方对浙商资产的异议答复不满意或者浙商资产未在规定时间(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5日内向浙商资产纪检检查室提出投诉。

十、其他事项

(一)合作方报名并缴纳相关报名保证金,视为作出如下保证。

1.合作方资格。合作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不存在本公告第四条合作方主体要求规定不得准入的情形。

2.合作文件知悉。合作方仔细阅读并理解了浙商资产发布的招募公告等文件、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规定的合作条件,没有任何异议。

3.风险和瑕疵知悉。浙商资产已经对标的债权或标的债权收益权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披露,合作方已经对标的债权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完全知悉并接受标的债权或标的债权收益权的所有瑕疵、风险。浙商资产不对标的债权或标的债权收益权的价值、收益、清收结果等向合作方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4.合作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债权收益权标的性质为债权处置所得收益的利益。合作方不能直接取得债权,也不能直接取得债权项下的实物资产权利。合作方或其指定第三方取得债权收益权以后,债权人名义仍保留为浙商资产,债权的处置应通过浙商资产名义或授权进行,并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5.合作方入选正式处置清收合作方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合作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标的物介绍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2)《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6.合作方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标的债权或标的债权收益权介绍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合作方已经知悉,标的债权或标的债权收益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标的债权或收益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等),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3)标的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例如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可能存在潜在的担保人脱保事由;

(4)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对于标的债权或标的债权收益权的行使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5)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6)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7)标的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8)与标的债权相关的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会在受让人向其追索时提出抗辩或抵销或存在涉及刑事责任的情况。

7.双方若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浙商资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业务联系电话:15618608247    联系人:黄先生    

纪检联系电话:0571-89773995  联系人:卢先生

运营联系电话:0571-89775587

公司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山南印中心2号楼101室


01-处置清收方案模板.docx

02-廉洁经营承诺书.docx

03-承诺函【法定代表人及清收管理人员适用】.docx

04-承诺函【法人适用】.docx

05-非债务关联方承诺函.docx

06-授权书.docx

07-保证金质押承诺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