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银监会发布《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因城施策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处置不良资产,积稳妥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等。而在不良资产蓝海的当下,各家银行越来越高度重视对不良资产风险的化解,一方面对一些风险较大行业的授信加快退出,另一方面采取现金回收、贷款重组、批量转让、不良资产证券化等各个手段来处置已有不良资产。更有银行新设不良资产经营部门或升级了原有的资产保全部门,在监管批准成立后,银行系的资产管理公司未来也有可能成为银行经营不良资产的重要抓手。如何更为积极的处置经营不良,加速缩短不良处置的周期,减少处置周期中的时间成本,已经成为行业关注的重中之重。
处置期限是不良资产经营处置中必须重点关注的一个核心变量,处置期限确定的合理与否,不仅直接关系到目标资产包能否竞买成功,而且更关系到一个资产包的最终处置效果。尽管确定处置期限如此重要,但是由于影响处置期限的因素众多,因此,在不良资产处置实操中要想准确厘定一个资产包(或一户资产)的真正处置期限却又是一项极其困难的工作。
虽然要准确厘定不良资产的处置期限客观上存在不小困难,但是厘定不良资产处置期限却并不是完全没有规律可循。在不良资产处置实践中,合理确定不良资产的处置期限既要考虑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大背景、不良资产行业发展周期及待处置资产行业发展周期等宏观因素,又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影响不良资产处置期限的微观因素:
法定诉讼期限
通过诉讼(含执行)方式实现不良资产的回现既是不良资产处置的惯常方式和保底手段,也是其他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基础,在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选择上具有某种基准性的作用。有基于此,在确定处置期限时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就是法定诉讼(含执行)期限。法定诉讼期限是各级法院在诉讼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期限,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法定诉讼期限一般包括:一审判决期限(包括立案期限、诉讼文书送达期限、管辖权异议期限、审理期限以及判决书送达期限等)、二审期限、债务人自动履行期限、执行期限(包括立案期限、确定执行法官期限、送达执行文书期限、评估期限、拍卖期限、案款分配发放期限)等等。
处置方式的选择
在处置实践中,处置方式一般包括诉讼(含执行)、资产转让、与债务人和解、破产、重组、资产证券化等,资产处置方式的不同,处置期限也必然不尽相同。一般而言,资产转让、和解这两种处置方式的处置期限要显著短于诉讼、破产、重组、资产证券化等资产处置方式。当然,在资产处置实践中,各种处置方式之间并不是截然分开的,有时候需要综合考虑采取多种处置方式以便达到最佳的处置效果。例如,在以诉讼(执行)方式进行资产处置的过程中,可能会由于债权人(通过法院)向债务人施加足够强大的心理压力,导致债务人被迫与债权人进行和解,从而最终以债务和解的方式处置完毕。因此,在确定处置期限时,必须要综合考虑多种资产处置方式,并将其中最有可能采取的处置方式这一因素考虑进去。
债务人因素
债务人与债权人(或法院)合作与否,会严重影响不良资产实际需要的处置期限。在资产处置实践中,债务人对债权人(或法院)处置其资产行为的态度主要分为“干扰型”、“无所谓型”和“合作型”等三种。债务人对债权人资产处置行为是何种态度,在资产包的尽调阶段,尽调人员就可以根据尽调阶段所掌握的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在资产实际处置阶段,处置负责人应对尽调报告中债务人的态度进行再次核实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假如债务人在债权人处置资产的过程中,采取的是一种“干扰型”的态度,这将会严重影响到资产处置期限,从而有可能造成待处置资产无法在预估的处置期限内处置完毕。在诉讼实践中,债务人可能采取的干扰措施包括: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等等。假如债务人对处置行为是一种“无所谓型”的态度,一般来说,债权人则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各种处置行为。假如债务人对处置行为采取的是一种“合作型”的态度,则可以有效地缩短债权人的处置周期,另外,在此种情况下债务人与债权人最终以和解方式进行处置的可能性也比较大。
地域性因素
地域性因素主要包括不良资产经营的市场化程度和不良资产所在地的司法环境两大方面。一般而言,不良资产经营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区域不良资产的处置期限要短于不良资产经营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区域。此外,不良资产所在地的司法环境因素也需认真考察,一般而言,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司法环境相对较好,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司法环境相对较差。而司法环境较好区域的资产处置期限一般要短于司法环境较差区域的资产处置期限。当然,司法环境的好坏也是相对的,在处置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由于收案量太大处置不良资产的诉讼周期反而比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处置不良资产的诉讼周期还要长。另外需要注意,在司法环境较差的区域如果能够选聘到合适的服务商也可以有效缩短诉讼处置周期。
租约影响
租约是不良资产处置实践中必须认真考虑的因素。在处置实践中,抵押物的租约一般分为三种情形:1)在抵押物抵押之前出租;2)在抵押物抵押之后法院查封之前出租;3)在抵押物被法院查封后的恶意出租。第一种情形下的租约,属于合法的租约,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理,该租约对抵押物的买受人(或竞买人)继续有效,该租约既会影响抵押物的处置价格又可能会影响抵押物的处置期限。第二种情形下的租约并不当然无效,只是没有对抗抵押权人处置行为(多表现为法院的拍卖行为)的效力,债权人应通过服务商协调执行法院妥善加以处理,尽量以能够交吉的方式进行拍卖(变卖)。最后一种租约形式属于债务人为逃避执行而故意设置的租约,目的是干扰法院的执行行为,如果存在此种形式的租约,债权人必须做好充足的思想准备,债务人在后续的执行程序中极有可能滥用各种法定权利阻扰执行行为。针对恶意租约,处置负责人应多与服务商沟通,尽量协调执行法院对债务人妨碍诉讼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以最大限度地震慑债务人。
总之,在不良资产处置实践中,最终影响资产处置期限的因素不但种类繁多而且作用方式复杂,作为一名不良资产的从业人员必须准确判断合理确定资产处置所需要的真正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