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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析银监802号文,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规则!(附银监办便函〔2017〕802号全文)

发布时间: 2017-05-26 16:41:48

文章来源:不良资产研究院-乃菲莎律师团队;作者:吴海平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2017年5月10日,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7〕802号)(下称“802号文”),这是继银监会2016年专门部署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下称“债委会”)制度后,并于2016年7月6日印发《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6〕1196号) (下称“1196号文”)之后,短短10个月内量身印发的第二个重要通知。
 
经过一年的运行,债委会制度内涵不断扩展,运作体系基本形成,债委会成为当前去杠杆、防风险和支持实体经济“调结构”重要抓手,对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持续利好。
 
一、图解债委会制度的形成与完善

二、图解802号文内容

三、802号文重点内容详细解读
 
近年来,在中国经济增速放缓和银行信贷风险上升等压力下,部分企业开始面临融资难、银行断贷、抽贷等问题。为此,银监会在2016年初提出组建债委会,全国各省市在银行业债委会的筹建和运行上渐有成效,形成良好的实践基础,同时为适应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的需要,需进一步发挥债委会统一协调的作用。
 
(一)目的扩大:
 
802号文在1196号文“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增加了“化解企业债务危机,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5个目的中明确提出要利用债委会来化解企业债务危机,可以预想,在今后不良资产债务重组中,债委会将扮演更加积极重要的作用。
 

(二)突出工作重点
 
802号文从确定重点企业,厘清工作思路,在1196号文的基础对债务重组实施条件进一步完善,并设置负面清单机制来突出工作重点,金融机构在具体债务重组中将具有更强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有助于不良资产债务重组的顺利开展。

(三)强化责任主体
 
相较于1196号文,802号文进一步优化了债委会工作机制,并明确各方责任,最为亮眼的是建立问责机制,债务重组中各家银行诉求不统一,信息不对称,行动不一致将得到大大改善,有助于债权银行精准发力、分类施策,形成合力,助力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最大限度帮助企业解困。

(四)完善授权制度
 
802号文具化授权要求,并新增责任豁免,该等机制的有效执行,能有效解决银行分支机构参与债委会的深度及执行债委会决议的力度和效率问题,提高不良资产债务重组的效率和成功率。
 

(五)稳定信贷支持
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保证债务企业的正常运营是债委会和各成员单位需要直面的现实问题。802号文沿1196号文继续强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一致行动,坚持“三稳定”的底线,并具化支持方式,为推动市场化债转股提供保障,将拓宽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与渠道。
 

(六)监管、运行保障和环境的营造
 
802号文还从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下明确各银监局对债委会的“指导”、“协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不干预具体事务,要求银行业协会配合银监局的相关工作;建立信息报告机制,与当地政府及时沟通;解决银监局异地监管协同,司法衔接问题;要求资产管理公司(AMC)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并明确地方AMC可以作为破产管理人,地方AMC在不良资产处置行业的专业经验将直接引入债务重组中,有力的发挥地方AMC的专业优势。802号文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保障债委会机制良好运行,并营造良好的债务重组环境将有力支持国务院关于“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的要求,为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提供更加协同有力的平台,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持续利好。
 
参考:
 
李波,《债委会基本形成完整运作体系——兼谈对<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委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认识和理解》,来源:中国网http://finance.china.com.cn/roll/20170515/4213037.shtml?from=timeline&isappins
 
附录:
 
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便函〔2017〕802号
(非公开版)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邮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化解企业债务危机,防范金融风险,现就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委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突出工作重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金融债务规模较大、对区域性金融风险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或者是国家确定的钢铁、煤炭等重点行业出现困难的大中型企业作为债委会工作重点。各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尽快摸清规模较大的困难企业的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及风险底数,按照风险的严重程度和区域的重要性进行排序,通过债委会工作机制,识别和判断企业风险,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制定风险化解方案。
 
需要进行金融债务重组的,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出现较为严重的财务困难或债务危机,预计不能偿还到期金融债务;(二)企业产品或服务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市场份额,具有一定的重组价值;(三)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和金融支持政策;(四)债务企业和债权银行金融机构有债务重组意愿。
 
对于以下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尽快实现市场出清:(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落后产能企业;(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生产、技术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三)已经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
 
二、强化主体责任。对列入工作重点的困难企业,尽快组建或完善债委会工作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6〕1196号)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债委会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及时成立工作小组,积极推动债委会相关工作。主席行要切实负起主要责任,履行好债委会的发起、筹备、成立、日常运行及协调等责任。副主席行和其他成员要积极配合主席行工作。工作小组可以根据债委会的决定,收取一定运行费用。
 
三、完善授权制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改进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债委会相关工作的授权机制,将债委会工作纳入银行内部管理体系,做好总行向分行的授权工作,确保债委会高效、有序运作。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执行债委会的决议和要求,总行不得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稳定信贷支持。金融债务重组期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到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一致行动,不得随意停贷、抽贷;可通过必要的、风险可控的收回再贷、调整贷款利息、展期续贷、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最大限度的帮助困难企业实现解困。债务重组期间,为救助企业的需要,经债委会决议,可以采取稳定信贷的措施
 
五、加强指导协调。各银监局应依法加强对债委会的指导,对于债委会运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及时进行协调。各银行业协会应积极配合银监局的相关工作。
 
六、做好沟通报告。各银监局要高度重视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工作,积极向当地政府报告困难企业的风险化解情况,会同地方政府、债委会共同商讨重点企业的风险化解工作,逐户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对风险化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银监局应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七、加强监管协同。各银监局之间要通力合作,协调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债委会,共同推进债委会工作。
 
八、做好司法衔接。对采取协议并司法重组方式,需要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债委会应与管辖法院进行沟通协调,寻求支持,主动参加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向法院推荐破产管理人;必要时,债委会可以向银监局报告,由银监局进行协调。
 
九、强化问责机制。符合债委会组建条件的困难企业涉及的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均要加入债委会,统一行动。对于不加入债委会、拒不执行债委会决议、拒不履行债务重组方案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影响债务重组顺利推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造成严重后果的,银监会和银监局可以采取约谈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责令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等措施。
 
十、加强信息交流。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银监会报告上一季度债委会工作情况;各银监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银监会报告辖内上一季度债委会工作情况。银监会适时编发债委会工作动态,指导各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工作,通报有关情况。
 
十一、做好综合服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要积极与债委会开展合作,为合理降低债务企业杠杆率、化解企业债务危机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要积极争取省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的支持,可以作为中介机构列入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单,发挥化解区域金融风险的作用。
 
十二、引导舆论宣传。各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会同地方政府及时正面发声,引导社会舆论,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避免不正当扰乱正常社会金融秩序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