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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资产研究院《金融行业周报》(第392期)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7日 17:00


摘 要

银行业信用评级分化加剧,头部银行获上调认可,中小银行风险持续出清;
六部委联手释放楼市关键信号;
国资委明确AMC债权转让不受32号令约束,不良资产交易规则进一步厘清。


来源:浙商资产研究院

一、财经政策资讯

2026年下半年,国内商业银行信用评级进入明显分化阶段。近期,多家评级机构陆续更新银行信用评级结果,头部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凭借资产质量改善、风险管理能力提升及资本实力增强,获得国际评级机构上调评级;与此同时,部分区域性中小银行因资产质量恶化、盈利能力下滑、资本补充压力加大以及信息披露不规范等问题,陆续遭遇评级下调或终止评级。其中,中诚信国际将湖北孝感农商行主体评级由A+下调至A,东方金诚则因抚顺银行长期未披露年度报告、无法开展持续评级工作,终止对其主体及债项评级。业内普遍认为,银行业信用体系正由过去相对均衡的格局,加速向“优质机构信用溢价提升、弱资质机构风险持续暴露”的方向演变。
【评论】本轮商业银行评级调整反映出我国银行业信用定价体系正在由“规模导向”逐步转向“质量导向”,评级机构更加关注银行真实经营能力、资产质量、风险控制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而非单纯依赖股东背景或区域属性。随着监管持续强化风险识别和评级约束,银行信用分层趋势正在进一步加深。
头部全国性银行获得国际评级机构上调评级,体现出市场对其长期经营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的认可。近年来,大型股份制银行持续优化资产结构,压降高风险业务,提升资本充足水平和流动性管理能力,在净息差收窄、经济周期调整等复杂环境下仍保持较强的盈利韧性和风险抵御能力。这不仅有助于降低未来境内外融资成本,也进一步增强了国际资本市场对我国优质银行的信心。
相比之下,部分中小银行面临的经营压力更加突出。区域经济依赖度较高、信贷客户集中、净息差持续收窄以及资本补充能力不足,使部分区域银行陷入“资产质量恶化—盈利下降—资本消耗—风险承受能力减弱”的循环。同时,信息披露不及时甚至长期缺失,不仅影响评级机构持续跟踪评价,也削弱了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信任,对债券融资、同业合作及市场融资能力带来负面影响。
从行业发展来看,银行业正进入更加注重高质量发展的阶段。未来,信用评级将更加真实反映银行经营基本面,治理能力、资产质量、资本实力、风险管理和信息透明度将成为决定银行信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核心因素。对于中小银行而言,加快优化资产结构、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完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机制,将成为提升市场信用、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方向;而对于整个银行体系而言,信用分层更加清晰,也有助于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推动银行业长期稳健发展。

二、房地产行业资讯

近期,央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监会等六部门联合出台房地产相关政策,旨在完善房地产长效机制,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与此前地方政府以降低首付比例、下调房贷利率、优化限购限售等“一城一策”措施不同,本轮政策更加注重顶层设计和部门协同,围绕金融支持、存量房盘活、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房地产融资等多个环节形成政策组合。
政策重点包括降低居民购房成本、优化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存量房交易和置换、完善“带押过户”等制度安排,同时持续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推动建立“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双轨并行的住房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由增量开发向存量运营、城市更新和高质量发展转型。
【评论】此次多部门协同推出房地产政策,体现出我国房地产调控思路正由短期刺激向制度建设转变。过去几年,各地因城施策,在降低首付、优化限购、调整贷款政策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对稳定市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政策之间协同性不足、区域差异较大,部分措施效果持续性有限。
当前政策更加注重统筹金融、财政、住房保障等多个领域,通过完善住房交易、融资支持和保障体系,增强房地产市场运行的稳定性。从市场角度看,降低交易成本、优化置换流程、完善存量住房流通机制,有助于改善住房流动性,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与此同时,也应理性看待政策效果。房地产市场仍受到人口结构、居民收入预期、区域供需关系等多重因素影响,不同城市之间的恢复节奏可能继续分化。一线和部分人口持续流入的核心城市,市场韧性相对较强;部分人口流出、库存压力较大的地区,仍需较长时间完成去库存和市场调整。
从长期来看,建立商品住房与保障性住房并行发展的住房制度,有利于更好满足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推动房地产行业由过去依赖高周转、高杠杆的发展模式,逐步转向以品质提升、存量运营、城市更新和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新阶段。这也意味着,未来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将更加注重质量、效率和结构优化,而非单纯追求规模扩张。

三、不良资产行业资讯

2025年1月,国资委连续发布两则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的公开答复。其一明确,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必须在国资委公布的产权交易机构名单内进行,阿里资产、京东资产并不在该名单之中;地方国企则应在所属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公布的平台开展交易。其二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开展或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债权转让业务,不属于32号令规范范围,应按照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这意味着,国企从AMC购买不良债权后再转让给非国有企业,无需适用32号令关于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要求。与此同时,财政部102号文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已对AMC债权转让方式、受让主体范围和禁止转让资产类型作出专门规范。
【评论】此次国资委答复的重要意义,在于明确划分了“国有资产交易”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两套监管体系的边界。过去市场对国企通过AMC收购不良债权后再次转让是否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所,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国资委此次明确“不属于32号令规范范围”,实际上为不良资产市场提供了更清晰的制度预期,有助于提升交易效率、减少程序性不确定性。
从行业角度看,这一表态进一步确认了AMC不良债权交易的特殊性。AMC本身承担金融风险化解、存量资产盘活的重要功能,其债权转让更强调市场化处置效率,而非一般国有资产交易的产权公开竞价逻辑。因此,AMC体系适用财政部102号文及金融监管规则,形成了独立于产权交易所体系之外的专业化交易框架。
不过,市场化并不意味着监管放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对禁止转让资产、禁止受让主体、关联交易等均设定了严格红线,尤其明确限制债务人关联方、AMC工作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参与受让,目的在于防范利益输送和道德风险。
更深层次看,这一政策有利于吸引更多产业资本、民营资本参与不良资产市场。随着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个贷不良等领域存量风险资产持续释放,市场需要更高效的流转机制来完成风险出清。监管边界的明确,有助于推动不良资产交易从“审批驱动”进一步转向“市场驱动”,提升资产处置效率和价格发现功能。
总体而言,此次答复并非放宽国资监管,而是对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特殊属性的制度确认,标志着我国不良资产市场规则体系正朝着更加专业化、市场化和法治化方向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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