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发布时间:2017-10-26 15:55:36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JSZZ 2017026,日期为2017年9月26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联系电话:025-52858000-6217
浙商资产联系电话:0571-81106815
举报电话:0571-89773995(公司纪检监察室)
联系人:张先生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17日
序号 | 债权行 | 借款人名称 | 债务情况(截至2017年6月30日) | 担保人 | ||
所在地 | 本金 | 欠息 | ||||
1 | 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 | 海安县天田锻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南通 | 15,269,213.02 | 2,077,459.08 | 南通连德铸造有限公司、许映泉 |
2 | 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 | 南通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 南通 | 8,000,000.00 | 1,240,602.71 | 郭汉炎、陈燕 |
3 | 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 | 海安县鑫海合成纤维有限公司 | 南通 | 7,999,073.27 | 1,928,513.98 | 江苏省宙斯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龚国清、黄芳 |
4 | 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 | 江苏佳源铝业有限公司 | 南通 | 9,760,831.72 | 940,948.44 | 南通鼎源铝业有限公司、江阴佳源铝业有限公司、徐林发、王静霞 |
5 | 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 | 南通天星铸锻有限公司 | 南通 | 4,877,319.27 | 498,492.27 | 许印泉、孙正明、朱晓峰 |
6 | 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 | 紫仁居家纺南通有限公司 | 南通 | 8,964,241.00 | 712,188.71 | 海安县福兴织造有限公司、秦海兵、陆连梅 |
7 | 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 | 江苏省宙斯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南通 | 11,958,199.90 | 883,472.91 | 南通恒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陈爱东、刘爱华 |
8 | 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 | 南通恒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南通 | 14,600,000.00 | 1,179,343.20 | 吴桂林、王忠梅 |
9 | 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 | 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南通 | 79,990,000.00 | 8,469,422.10 | 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季健、冒琴 |
10 | 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 | 南通威鹏重型锻造有限公司 | 南通 | 3,899,999.99 | 574,267.31 | 南通巨鼎重型锻造有限公司、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沈万才、刘宏云 |
11 | 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 | 南通蛟龙重工船务有限公司 | 南通 | 14,999,048.96 | 2,123,580.71 | 保证人南通中瑞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徐国华、孙金兰 |
12 | 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 | 如皋市强盛建材有限公司 | 南通 | 5,633,153.85 | 1,821,002.77 | 保证人如皋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如皋市泰润建材有限公司、季祥林、刘萍 |
13 | 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 | 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 | 南通 | 52,970,000.00 | 3,713,080.00 | 南通蛟龙重工发展有限公司、南通中瑞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徐建、赵婷婷 |
14 | 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 | 南通威普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 南通 | 13,000,000.00 | 628,124.41 | 保证人南通威玛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威佑纺织品有限公司、曹振新、王栋云 |
15 | 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 | 海门市鑫隆包装纸箱厂 | 南通 | 7,000,000.00 | 517,453.13 | 保证人沈建新、张祖英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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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6,229,032.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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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人民币元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17年6月3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