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20 10:38:15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JSZZ 2017034,日期为2017年11月10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联系电话:025-52858000-6217
浙商资产联系电话:0571-81106815
举报电话:0571-89773995(公司纪检监察室)
联系人:张先生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0日
序号 | 债权行 | 借款人名称 | 债务情况(截至2017年6月30日) | 担保人 | ||
所在地 | 本金 | 欠息 | ||||
1 | 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 | 江阴市凯丰塑胶有限公司 | 江阴 | 17,962,086.23 | 1,855,641.35 | 保证人:江阴市盛华彩钢房屋有限公司、江阴市林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陆浩杰、赵燕、陆祥兴、查瑞妹;抵押人:江阴市凯丰塑胶有限公司 |
2 | 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 | 无锡贵升服饰有限公司 | 无锡 | 3,961,754.30 | 3,525,575.08 | 保证人:上海贵升纺织品有限公司、胡桂生、钟四妹;抵押人:无锡贵升服饰有限公司 |
3 | 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 | 江阴市建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江阴 | 29,192,746.65 | 4,079,999.04 | 保证人:江阴市新华富染整有限公司、毛石、毛炳泉;质押人:江阴市建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4 | 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 | 江阴市建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江阴 | 9,999,996.44 | 1,626,915.79 | 保证人:江阴兴鼎石油管具有限公司、江阴市蓝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毛石、王永明;抵押人:毛石、陆玲 |
5 | 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 | 江阴市蓝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江阴 | 13,940,001.00 | 1,241,250.88 | 保证人:江阴市蓝天硅钢有限公司、江阴市建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市明大耐火阻燃材料有限公司、江阴龙泽铝业有限公司、赵献忠、赵刘娟;质押人:江阴市蓝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6 | 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 | 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 | 江阴 | 36,843,234.28 | 2,314,365.91 | 保证人:江阴市宏茂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华而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阴龙泽铝业有限公司、邵仲达、包建亚、汪建华、邵仲明;抵押人、质押人: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 |
7 | 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 | 江阴市华陆塑胶有限公司 | 江阴 | 9,989,498.40 | 629,550.10 | 保证人:江阴市中能轨道器材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奋进金属包装有限公司、龚琴娟、查小江、郁国飞、龚伟清;抵押人:龚琴娟、查小江 |
8 | 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 | 江阴市明大耐火阻燃材料有限公司 | 江阴 | 8,196,662.16 | 679,463.47 | 保证人:江阴市蓝天硅钢有限公司、江阴市蓝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邦达通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李双明;抵押人:李双明、胡海英、李超龙 |
9 | 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 | 江阴华新塑胶有限公司 | 江阴 | 14,678,401.27 | 1,780,511.04 | 保证人:江阴市新华富染整有限公司、江阴市华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淮安毛氏化工有限公司、毛新华、徐秀凤、毛少红、张玉良。抵押人:江阴华新塑胶有限公司 |
10 | 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 | 江阴市恒泽金属有限公司 | 江阴 | 3,920,711.90 | 811,527.83 | 保证人:江阴华新塑胶有限公司、江阴市金澄不锈钢有限公司、施燕良、施忠兴、刘凤娣;抵押人:江阴市恒泽金属有限公司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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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7,229,89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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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人民币元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17年6月3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