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20 10:39:12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JSZZ JSZZ 2017035,日期为2017年11月10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联系电话:025-52858000-6217
浙商资产联系电话:0571-81106815
举报电话:0571-89773995(公司纪检监察室)
联系人:张先生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0日
序号 | 债权行 | 借款人名称 | 债务情况(截至2017年6月30日) | 担保人 | ||
所在地 | 本金 | 欠息 | ||||
1 | 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 | 江阴市顺欣服饰有限公司 | 江阴 | 7999946.26 | 1033786.44 | 保证人:吴玉娣、邹勇、邹青;抵押人:江阴市顺欣服饰有限公 |
2 | 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 | 江苏三鑫电子有限公司 | 江阴 | 66970600.00 | 6740093.90 | 保证人:江阴华电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存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三鑫铜业有限公司、张根华、周锋;抵押人:江苏三鑫电子有限公司 |
3 | 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 | 江阴华电新材料有限公司 | 江阴 | 213703874.40 | 24482096.10 | 保证人:江阴市华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三鑫电子有限公司、江阴市申华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华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根华、张忠、缪江红、张嘉宁、曹刚、张根才;抵押、质押人:江阴华电新材料有限公司 |
4 | 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 | 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 | 江阴 | 17400000.00 | 1262925.12 | 保证人:安徽祥宇钢业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市东发管件制造有限公司、陈玉娟、朱婧瑶;抵押人:江阴林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5 | 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 | 江阴市恒阳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 江阴 | 26486509.12 | 2397714.66 | 保证人:江阴嘉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江阴市建恒化工有限公司、曹志峰、陈杏英;抵押人:江阴市恒阳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
6 | 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 | 江阴市国盛织造有限公司 | 江阴 | 5591789.44 | 982120.51 | 保证人:江阴市国新化纤有限公司、金积娣;抵押人:金积娣 |
7 | 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 | 江阴市宝川进出口有限公司 | 江阴 | 14260418.46 | 807815.63 | 保证人:江苏华纳石油有限公司、戚协峰、戚晓阳、戚正清、蔡林凤;质押人:江阴市宝川进出口有限公司 |
8 | 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 | 江阴市金盛达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 江阴 | 7000000.00 | 736559.89 | 保证人:江阴丰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华纳石油有限公司、江苏可瑞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海青、彭宝琼 |
9 | 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 | 江阴市新源科技有限公司 | 江阴 | 11868694.00 | 2893226.25 | 保证人:江阴市海江无纺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市陆钇塑业有限公司、江苏金砂微粉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富润铝业有限公司、任海涛、王文革、周凌峰、周玉红;抵押人:王文革、周玉红 |
10 | 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 | 江阴华聚经贸有限公司 | 江阴 | 16405834.09 | 2402553.30 | 保证人:江阴丰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阴市嘉盈电器有限公司、江阴市凯丰塑胶有限公司、江阴市惠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可瑞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海青、孙磊、吴网兴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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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142655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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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人民币元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17年6月3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