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引》”)并公开征求意见。《指引》系上交所资产证券化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制度,旨在落实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等业务参与机构的信用风险管理责任,建立覆盖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全过程和市场参与各方的持续性、常态化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较快,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和挂牌金额大幅增加,信用风险管理压力增大。目前,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监测、排查、预警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管理人主动管理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的意识有待强化,投资者认识和权益保护不到位,有必要建立健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风险管理机制,切实防范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为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在研究借鉴公司债券等固定收益产品监管经验并充分考虑资产支持证券自身的特点和属性的基础上,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以强化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督促各市场参与机构有效管理、预警并化解处置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
二、基本原则
《指引》是本所资产证券化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制度,旨在落实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等业务参与机构的信用风险管理责任,建立覆盖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全过程和市场参与各方的持续性、常态化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一)落实市场机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
《指引》建立以管理人为核心的系统全面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管理人应当以风险为导向,持续开展信用风险监测与分类、排查与预警、化解与处置等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等义务。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各司其职,配合管理人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二)更加注重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化解
《指引》要求管理人主动进行信用风险管理,持续动态开展风险监测、排查、预警,尽早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按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处置信用风险。管理人在强化存续期管理及信息披露力度的同时,将风险管理的职责具体分解到日常工作中,建立持续性、常态化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力争做到信用风险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
(三)突出以信用风险为导向进行分类管理
以信用风险为导向的分类监管是交易所市场始终坚持的重要监管理念。借鉴公司债券现有风险管理体系,《指引》根据信用风险程度的不同,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分为正常类、关注类、风险类和违约类。《指引》从信用风险排查及化解处置的工作要求、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的履行等方面,就不同风险分类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做出差异化的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以风险导向进行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三、主要内容
《指引》共8章61条。第一章以总则的形式明确本指引的适用范围及总体要求。第二章规定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的具体信用风险管理职责,强调管理人应当在进行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时建立集体决策机制,相关负责人履职尽责,具体工作落实到岗到人。
第三章至第五章分别从信用风险监测与分类、信用风险排查与预警、信用风险化解与处置3个维度,规定管理人开展风险管理工作的具体方式及要求。其中,第三章“信用风险监测与分类”要求管理人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手段全面收集信息,持续跟踪监测和评估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按照风险高低进行分类管理。第四章“信用风险排查与预警”要求管理人以信用风险为导向组织定期或不定期风险排查,及时预警排查发现的风险事件,并向投资者揭示风险。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等相关机构如发现资产支持证券预计无法按期分配收益的情况,应当及时告知管理人。第五章“信用风险化解与处置”要求关注类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就风险排查中发现的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的重要风险事件,及时制定化解风险的应对措施。对于风险类、违约类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等业务参与机构应当及时制定资产支持证券违约风险化解处置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落实风险化解和处置责任,加强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积极有序推进风险化解处置。
第六章规定信用风险管理报告制度及要求,管理人应当每半年定期向本所报告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风险分类情况及开展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情况,同时在下半年报告中明确次年到期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风险情况和工作安排,并就风险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提交信用风险管理临时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风险分类标准
鉴于目前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交易所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风险分类管理尚无成熟经验可循,分类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尚待实践检验。因此,《指引》基于现有经验,尝试性规定了风险分类的具体标准,管理人可以结合《指引》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进行分类管理,在具备合理依据和充分理由的情况下,管理人也可自行确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风险分类。今后,随着资产支持证券风险分类管理经验的逐步积累,《指引》将适时修订分类标准。
(二)关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在信用风险管理中的责任边界
原始权益人、底层基础资产现金流重要提供方、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应当按照《指引》规定履行相应信用风险管理职责,并应当配合管理人履行相应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职责。对于管理人无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知悉的信息披露或其他相关事项,管理人应与有关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在相关协议中明确职责、义务,相关参与机构应当履责并将情况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三)关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报告的报送方式
为及时掌握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发挥风险管理工作协同效应,管理人应当通过电子化方式完成风险管理报告的报送工作。目前,相关报送平台仍处于开发进程中,待有关风险管理板块上线后将统一对本所会员开放报送端口。在报送平台投入使用前,管理人可通过邮件形式报送书面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