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文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
发布时间:2018-04-01 16:00:39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旨在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政策形成合力,共同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通知》共十七条意见。一是关于总体要求和审查重点。要求国有金融企业严格落实《预算法》等要求,在支持地方发展建设过程中,规范投融资行为。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应加强“穿透式”资本金审查,并审慎评估融资主体还款能力,确保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覆盖应还债务本息。二是关于投资基金、资产管理、PPP等重点领域风险防控。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在与地方政府合作设立投资基金、开展资产管理和金融中介业务,以及参与PPP项目融资时,不得为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提供支持。要求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同时,明确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对地方政府统一授信。三是关于财务、资本管理要求和绩效评价。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执行出资管理、财务管理和产权管理有关规定,防范财务风险和国有资产流失。要求国有金融企业积极配合整改。对于违法违规提供融资的,下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等级。同时,明确了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结合资管新规等法律法规,市场对《通知》主要有一下几点解读:
第一、政策文件延续了2014年国发43号文和《新预算法》的监管精神,是两个监管纲领性文件的落地和执行,之前主要约束资金需求方,这次则是针对资金供应方(金融企业)。
第二、此次文件重点强调了为防止资金链断裂,“国有金融企业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和停贷”,不影响存量在建项目,但重点强调严查资本金出资,预计对新增项目的开工或将产生一定影响。
第三,配合资管新规的落地,强调资管产品的对资产的“穿透”,或影响未来项目融资进度。原有资管产品“未穿透”而投向基建项目屡见不鲜,这一政策落地或将进一步冲击项目融资。
第四、PPP监管预计继续增强,谨慎看待PPP项目。23号文要求“未落实项目资本金来源、未按规定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相关信息没有充分披露的PPP项目,不得提供融资”,谨慎看待入库和新增PPP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