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天津市商业保理协会在其官网公布了《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该文件由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出,这也是商业保理行业划归各级地方金融局监管之后的首份地方性商业保理监管文件。
《试行办法》明确,在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时,主出资人在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内资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需在企业注册前全部实缴到位;外资公司注册资本也同样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需在工商登记完成的6个月内实缴到位。另外,商业保理公司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变更、持股比例超过5%股东变更需进行审批。
值得注意的是,《试行办法》指出,为防范风险,商业保理公司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倍,即杠杆不得超过10倍,且办公地点必须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禁止异地办公。同时,商业保理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为独立的公司,不得混业经营,公司的名称中也需要标明“商业保理”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