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银保监会官网最新消息,为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暂行办法》并适时发布。
信用风险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在此之前,银行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主要是依据1998年央行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下称“《指引》”),《暂行办法》则是在此基础上的“升级版”,将替代《指引》,促进商业银行做实金融资产风险分类。
相较于《指引》,《暂行办法》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核心定义,强调以债务人为中心的分类理念,明确把逾期天数作为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细化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以下是券商中国记者梳理的政策要点:
1、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比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商业银行对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风险分类时,应穿透至底层资产,按照底层资产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
2、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90天以上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同一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90天以上债务已经超过5%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3、商业银行对非零售资产金融资产进行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银行债务有5%以上分类为不良的,银行其他债务均应分类为不良。
4、明确了重组资产定义,重点对“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两个概念作出详细的规定。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贷款必须分为不良,但应至少分为关注类。对于重组前已经不良的,要求重组后观察期内不得上调为正常或关注类。将重组观察期由至少6个月延长为至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