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转载自破产法快讯微信公众号
文章来源:《危困企业并购艺术》,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作者:郑志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
五、破产并购投资的类型
破产并购投资并不易一种单一化的投资模式,结合交易成本、时间、利益相关方的合作程度和潜在的交易风险等因素,投资者可以选择不同的交易方式。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破产并购区分为不同类型:
(一)投资人的类型
根据投资意图的不同,可以将破产并购投资人分为财务投资人与战略投资人。财物投资人意图通过投资行为取得经济上的收益,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套现,关注短期利益;战略投资人致力于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拓展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谋求获得长期利益回报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从投资行为特征的出发,可以将破产并购投资人分为主动型投资人和被动型投资人。按照投资期限的不同,破产并购投资人分为迁徙式投资人与筑巢式投资人。迁徙式投资人的投资期限较短,投资人追求短期回报,筑巢式投资人,投资的目的通常是为了通过恢复企业的生产经营以获取长期收益,投资期限较长。
(二)投资标的的类型
投资者并购困境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困境企业的股权、债权、资产方式实现投资目的,因此从投资人投资的标的不同可以将破产并购划分为股权式投资、债权式投资以及资产式投资三种类型。
1、股权式投资
股权式投资,是指投资人通过投资取得困境企业的股权,投资人可以购买困境企业股东的股票,也可以认购困境企业新增发的股票。
(1)投资方式
股权式投资的投资方式包括存量调整、增量式取得以及债转股。存量式调整是指对已有的困境企业股权实行重组或再配置,增量式取得是指通过收购股权增加持有的困境公司的股权,债转股则是指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投资人对困境企业享有的债权转变为对困境企业的股权。
(2)利弊分析
通过股权式投资,投资人可以获得目标公司的股权收益,享受目标公司的壳资源优势。但是,投资人作为困境企业的股东对企业的债务需要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连带责任,在破产并购中,由于尽职调查时间有限,投资人的股权存在因困境企业债权债务而受不利影响的风险,在投资人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数量有限情况下,其在困境企业中的话语权十分有限,在有关困境企业的重大决议中不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此外,股权式投资还面临税务、人员方面的风险。
2、债权式投资
债权式投资中,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之前或者重整过程中,投资人以较低的价格收购其它债权人的债权,然后按照重整计划受偿,以期获取清偿比例提高的差价。
(1)投资方式
债权式投资方式包括低价购买垃圾债券以及DIP融资,低价购买垃圾债券,是指投资者购买信用评价甚低的企业所发行的债券,以期获得高于其它债务工具的利息收益,高收益对应高风险,因此投资垃圾债券的风险也高于投资其它债券;DIP(debtor in possession)即“占有中的债务人”,DIP融资是指进入重整程序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其直接从外部得到独立于重整公司现有资产之外的融通资金,也即进入重整程序以后,投资人对困境企业进行融资。
(2)利弊分析
通过债权式投资,投资人可以成为主要债权人,债权地位相对稳定,可以通过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影响和决定重整中的重要问题。
另一方面,债权式投资模式下,重整程序中,为了挽救困境企业,实现企业的新生,通常在重整方案的设计中会对各种债权进行不同程度打折,因此投资人需要面临其债权被打折的风险;当困境公司重整失败转入破产清算程序时,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十分严重,DIP融资作为共益债务,存在不能全额受偿的风险。
3、资产式投资
资产式投资是指投资人通过支付对价的方式取得困境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而不取得困境企业的股权,投资人与困境企业保持各自独立的法律人格。
(1)投资方式
资产式投资模式下,投资人可以通过参加困境企业相关资产的拍卖活动进而取得相应资产的所有权,投资人也可以通过与困境企业达成关于资产转让的协议取得困境企业的资产。
(2)利弊分析
资产式投资模式下,投资人只需关注资产本身的债权债务,对相应资产展开调查,不需要关注困境企业整体的债权债务情况,购买资产不受困境企业资产负债影响。
但是,在资产式投资中,因为投资人与困境企业保持自己独立的法律人格,投资人无法利用困境企业的壳资源优势,比如说困境企业的上市资格、特殊的营业资质等。
(三)投资路径的选择
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困境企业为投资者提供越来越多具有吸引力的机会。相对于传统的并购领域,破产并购为投资者提供了各种不同的交易选择。
1、新资本注入
在这种背景下,困境企业需要新的资金来维持经营,但当前的股东或贷款人不能或不愿为其提供资金。这时投资者可以以一个商定的价格购买目标公司新发行的股份,为其提供新资金,或者以实物或技术出资等形式成为公司的新股东,同时稀释当前股东的股权。
2、法庭外重组
法庭外重组是公司、债权人、股东以及投资人在法庭外的协商解决程序,是没有司法干预下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协商。
法庭外重组的优势在于这种投资方式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减少司法干预,更加灵活。可以最小化交易成本,对企业的影响也有限,并且若交易失败对公司的损失也有限。若上市公司重组失败,其只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承诺在股票复牌之日起3个月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即可。
但是,法庭外重组也面临难以克服的障碍,包括重组难以解决司法执行对资产安全的威胁,困境企业因治理结构不健全无法有效主导重组,在债权人人数过多或偿债条件过高时难以达成重组协议,以及由于法庭外重组耗时较长无法在短期内实现挽救困境企业的目的,并且,由于协议不具有对外效力,存在债务关系清理不彻底的可能性。
针对以上障碍,法庭外重组适合于利害关系人少且情况较为简单、债务结构简单以及诉讼、仲裁较少的困境企业。佳兆业的债务重组就是采用的法庭外重组模式。
3、法庭内重整
法庭内重整是在法院的主导和监督下,调整债务人、债权人、股东及其它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司法程序。重整程序的目的是为了拯救具有持续经营价值但陷入危机的企业,投资者可以通过资助企业的重整计划的方式进行并购。
通过重整计划进行收购,投资者可以避免竞争性的拍卖程序。出售交易由管理人主导,法院监督,可以避免被认定为恶意,最小化交易成本。
但是,重整程序的程序性强,缺乏灵活性,同时法院的“强制裁定”可能成为双刃剑。重整程序的交易成本较大,耗时较长。并且为了保证重整计划的公平可行性,需要所有债权人进行投票或法院的批准。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走向破产清算。但对于意图并购公司的投资者和意图为重整企业募集资本的人来说,重整可能是一个有用且必要的程序。
针对在解决困境后有复兴的可能、利害关系人众多且情况复杂、债务结构复杂以及可能有较多的诉讼、仲裁缠身的困境企业通过破产重整程序更容易实现重组目的。法庭内重整类型包括:实体存续式重整、资产出售式重整、清算式重整以及合并重整。
信达公司收购嘉粤集团便是通过法庭内重整解决嘉粤集团的经营困境。嘉粤集团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2012年12月12日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经过五次债权人会议,2014年6月5日,法院裁定批准嘉粤集团重整计划并终结重整程序,解决了企业的经营困境。
4、预重整
预重整将法庭外重组与司法重整的结合,投资人并购困境企业可采用预重整的方式,通过在破产申请前与困境企业进行谈判并达成重整计划,破产程序只要法院对事先达成的交易进行批准。
预重整兼具法庭外重组与法庭内重整的优势,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于协议已经得到大部分债权人的同意,预重整是收购财务困境企业的一种高效方式,其可以避免破产程序中经常出现的失控局面,约束少数不同意接受重整计划的债权人。
但是,预重整目前缺乏立法的正式承认和明确规范,同时适用的企业类型时分有限,在进入司法重整程序以前需花费大量的时间成本进行各方之间的谈判。
夏新电子重组就是典型的预重整案例,夏新电子陷入困境并没有直接进入重整程序。进入重整程序以前,夏新电子与象屿集团就重组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再通过重整程序解决夏新电子的债权债务问题,而后象屿集团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实现夏新电子的脱胎换骨。
5、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也是一种重要的并购方式,困境企业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清算由管理人主导。清算通常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提出和完成破产程序,第二部分是由管理人将资产出售给购买者。
由于破产申请本身就会导致公司价值的减损,加之清算的时间迅速,竞拍人有限,企业的资产和价值往往以地域市场的价格被出售,又称为“清仓大甩卖”,同时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拍卖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司法保障力强、成功率高,法律后果明确,历史问题清理更加彻底。
但是,破产清算要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缺乏灵活性。企业价值贬损的可能性大,投资者若想找人承担陈述保证和交易后的责任,破产管理人不会承担。并且由于竞争性拍卖程序,只有最优出价者才能获得资产。
如果困境企业债务繁重且失去复兴能力、利害关系人较多且复杂以及可能有较多的诉讼仲裁缠身,则适宜采取破产清算的途径,解决债权债务关系。
6、ABC
ABC(assignment for the benefit of creditors,以下简称“ABC”):在A B C中,出售者将其资产交由第三方(受托人),由其负责出售资产,将所得减去托管费用后分配给债权人。
(四)投资节点的选择
破产并购开始的时点不一样,一方面,投资者获取困境企业信息的渠道有限,企业陷入困境的信息并不能立即被投资者知悉,另一方面,投资者获得企业陷入困境的信息后并不会马上作出并购的决定,因此不同的案件中破产并购开始的时间并不相同。破产并购可以发生在进入破产程序前也可以发生在破产程序进行中甚至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生的节点不同,投资的风险也存在差异。
1、进入破产程序前
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投资人可以通过投资股权、债权或资产的方式实现破产并购。这三种投资方式下投资人的投资行为都存在一定的风险:
(1)投资股权的风险
一方面,当困境企业的破产申请不被法院受理时,企业股价存在持续走低的风险,投资人收购的企业股权将持续贬值;另一方面,困境企业的股权存在因诉讼而被强制执行的风险,直接导致投资人的持股数量减少甚至为零。
(2)投资债权的风险
困境企业进入破产重整后,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关于债权人的清偿方案存在对债权打折的可能,投资人债权存在清偿率低于购买债权价格的风险。若投资人购买困境企业的债权属于担保债权,因担保物价值损益或存在权属纠纷的风险,投资人的担保债权的实现存在风险。当投资人购买的困境企业的债权份额过低,在相关的决议中缺少话语权,不能实现保护自己债权的目的。
(3)投资资产的风险
进入破产程序后,因投资人购买困境企业资产存在构成欺诈性转移的嫌疑,可能被管理人行使撤销权追回的风险,此时投资人购买资产的价款转变为公司的普通债权,存在不能全额清偿的可能。同时,当投资人购买的资产上存在抵押或其它权利瑕疵时,投资人对资产的所有权将受到侵害。
2、破产程序进行中
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并购可能发生第一债权人会议前,也可能发生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若破产并购发生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投资人的投资行为存在无法获得法院批准的风险;若破产并购发生在第一次债权会议后,符合投资人利益的重整计划存在无法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风险,不符合投资人利益的重整计划存在法院裁定批准的可能,在DIP融资下,若困境企业重整失败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存在无法全额偿付共益债务的风险。
3、破产程序终结后
破产并购发生在困境企业破产程序终结以后,投资人将面临重整企业后续运营的商业风险、巨额债务重组收益产生的税费风险以及重整计划失败的风险。
(五)困境企业并购中的金融工具
在困境企业救治的过程中,共性问题是如何解决债务负担,除了在破产法框架内运用司法程序进行和解、重组外,金融工具的运用至关重要。参考国内外经验,金融工具涵盖可转债、债转股、股票发行、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保险、信托等多个领域。近期二重重装、熔盛重工债转股方案相继落定,中钢集团包括债转股在内的重组方案正待批复。债转股作为企业降杠杆、银行资产保全的一种方式,再次引发市场关注和热议,下面将重点围绕债转股展开论述。
1、债转股的概念
债转股(debt-equity-swap)是资产重组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各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中均被采用,1999年我国亦一度采用了这一模式,曾对580家企业实施债转股,涉及金额达4050亿元,占不良资产处置总规模的约30%。按照《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债转股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也就是说,债转股实际上是债权物权化的一种形式。
从各国不良资产处理的经验来看,债转股可以分为两类:其一,商业银行主导型债转股,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实际操作的难度等,采用该方式的国家较少,较多地集中于波兰、捷克等转轨国家,日本部分商业银行也有先例;其二,政府主导型债转股,集中式不良资产处理模式下通常被采用,商业银行将不良贷款剥离至政府设立的处置机构(如AMC)中,再由处置机构决定是否转换为股权,历史上美国、韩国、日本及我国均采取过此类模式。
2、债转股与可转债的区别
可转债(convertible bond)全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可转债兼具债权和期权的特征。
“债转股”与“可转债”之间存在许多相似的地方,如在转股前,二者均有债权的性质,转股后,二者均成为股权。因此,市场上也有部分观点将“可转债”与“债转股”的概念混淆。其实,二者之间虽然存在相似点,但仍有很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性质不同
“可转债”属于证券,发行人在发行可转债后,由投资人进行认购,其自发行之初便同时兼具债权与期权的性质;而“债转股”的“债”在债权人持有之初仅为债权,并不具备期权。
(2)二者转股的条件不同
“可转债”在发行的同时,往往就会规定未来转股的触发条件;而“债转股”的“债”在产生之初一般不会约定未来转股的条件,更多的是一种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权清偿的方式上的安排。
(3)二者适用的对象不尽相同
“可转债”在目前法律环境下仅适用于上市公司;而“债转股”作为一种对债权清偿的安排,在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既可适用于上市公司,也可适用于非上市公司。
(4)二者在转股的选择权上不同
“可转债”的持有人在转股条件触发后,既可行使转股权利,也可以继续持有债券,到期由发行人还本付息;而“债转股”作为一种对债权清偿方式的安排,是否转股及何时转股往往需要由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合同方式进行约定。
(5)二者的设立目的不同
“可转债”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给上市公司提供更多的融资手段,因此发行可转债的主体往往经营情况良好;而“债转股”在我国设立之初,其目的就是为了化解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将资产管理公司所持不良贷款转化为债务人的股权,实现降低不良的目的。
(6)持有的目的不同
“可转债”属于证券,持有人认购可转债属于投资性行为,目的是为了盈利;而“债转股”虽然也具备一定的投资性,但其转股的原因往往是因为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但未来存在经营好转的可能,因此选择转股,一方面为企业减负,一方面也能降低不良率。
3、困境企业债转股适用范例及分析
(1)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以下简称“二重”)重整:
债转股通过降低企业杠杆,优化资产结构从而挽救困境企业。二重在化解债务危机时,采取了包括债转股在内的一系列重整方案。
二重重整方案通过现金清偿、留债、债转股等多种方式化解不良资产风险,使债权不受损失。针对金融普通债权,在重整前已经与主要金融债权人达成了框架性的重组方案的基础上,各方一致认为该方案并不适用于其他类型债权且其他类型债权的处理不得占用金融债权的固定资源,重整计划在普通债权组中专门区分了金融普通债权这一类别。最终,接近 80%的金融负债通过债转股方式解决,一方面,这极大地减少了债务人和重组方、投资人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也极大地降低了金融债权人对直接减免债权的抵触和反对,减少了双方的冲突与矛盾。
(2)二重案的债转股启示——司法重整还是庭外重组
“司法重整”是在司法框架下的重组,其目的在于为企业的债务、资产、 业务、股权结构重组提供一个高效、透明、有法可依的司法程序,并最终由人民 法院定制纷争,从而实现困境企业的再生。
与“司法重整”相对应的则是“庭外重组”,在此种模式下,通过集体或个别谈判,债务人方面追求债权人减免债务本息、放宽偿还期限、借新还旧,债 权人方面则追求最大程度保全债权、获得现金清偿、增强担保措施以及对债务人 的经营实施监控。
在二重案中,最初采取的是单纯的“庭外重组”策略,在达成以债转股为核心的重组方案后,各个金融机构面临《商业银行法》对银行主动持有工商企业股权的法律限制,最终通过司法重整的方式落实债转股方案。具体而言,债转股在庭外重组和司法重整中有如下区别:
第一、在庭外重组中,商业银行受《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限制,债转股方案在没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在商业银行和债务人之间落实,需通过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而在司法重整中,由于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商业银行从主动持股变为被动持股,此中情况下,债转股方案不受《商业银行法》的上述限制。
第二、在庭外重组中,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转股的作价出资不得高于债权的评估值。而在司法重整中,股价可以经过司法评估,并非一定按照净资产,股价的定价具有一定灵活性。
六、破产并购的步骤
购买困境企业就像买二手车,俗话说“便宜自有便宜的理由”,之前的车主出售是有其原因的。困境企业的所有者寻求另外的投资者或购买者也是有原因的。投资者应当认真筛选目标公司,确定目标公司后,应当尽快对目标公司展开尽职调查。虽然尽职调查是一件困难和费时的工作,但若忽视或没有正确对待,则目标公司存在的风险在未来可能会决定投资的成败。
(一)筛选目标公司
投资者需要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寻找破产并购的机会,了解困境公司发出的危机信号。
1、寻找破产并购的机会
通常寻找陷入困境的企业与破产并购的机会,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1)与商业中介机构、并购专业人士、危机管理专家等尽可能保持联系,包括律师、会计师、银行家、商业顾问和危机管理专家等;
(2)利用邓白氏(Dun & Bradstreet)等信用评估公司进行研究寻找处于困境的企业,但这会很费时和昂贵;
(3)根据各种新闻数据进行广泛研究,寻找“破产”、“财务危机”等关键词,同样,这样也很费时,而且会搜寻出一些媒体大量报道的大型公司;
(4)定期查阅法院的破产案件登记情况,大多数法院会以某种数据库的形式记录这些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向法院进行查阅。记录会显示有哪些公司申请了重整程序。
2、危机公司的信号
危机公司并不是一夜之间陷入困境,通常企业从成功到陷入困境是一个过程,并购的机会就存在于这个过程当中。投资人要重点关注危机给公司发出的各种信号。
(1)现金流恶化
现金永远是一个重要问题。需要关注的是自由现金流与净收益之间的差异、在正常产业环境下,应付账款增长超过正常水平、资本支出接近或低于置换水平等问题。此外,还应当检测通常的财务比率,比如固定费用偿还比率和公司当前的比率。
(2)公司债务评级下降
公司债务评级下降可能会导致公司融资协议的违约,限制其在商业票据市场的行为,并且导致公司供应商的不安,其可能会不愿意继续扩大信用额度。在一些极端情况下,信贷评级机构会一次将企业证券评价下调多个等级,表明公司面临严重的问题。比如2010年6月,由于墨西哥湾石油泄漏问题的责任,惠誉将英国石油公司的评价从AA-下调到BBB。
(3)信贷工具失效
信贷工具的失效可能会导致公司产生流动性问题,迫使其采取一些异常的维持现金行为。
(4)采取减债措施
一个公司可能还会采取一些减债措施,包括出售某些资产或发行股票,或者采取某些削减成本措施,比如裁员,剥离某些产品线等。若公司开始出售高收益的产品线、工厂或业务单元,就更需要警惕了。这些都是公司处于财务危机的信号,可以为敏锐的投资者提供购买公司或其资产的机会。
(5)人员更替
公司高管人员的意外更替,特别是对于公司财务状况负责的职位,可能是公司处于某些程度的财务危机的另一个信号。审计师的更换,通常公司不会更换审计师,最可能的原因就是审计师与公司就审计结果存在不同意见。详细审查更换审计师的原因,你可能会发现审计师曾提出过对公司经营问题、内控问题等意见。
(6)公司资本结构
若一个公司的资本结构复杂,发行多种公募债券,其条款对于担保、资产出售和融资活动存在诸多限制,则这种资本结构可能会对流动性产生潜在影响,即使是一个经营良好的公司也有可能陷入与债务相关的危机,导致其无法正常经营。
(7)重大监管调查或有关公司决定发生的可能性
可能即将发生重大监管调查或有关公司的决定可能会导致针对公司的集团诉讼或股东派生诉讼,这也应当被考虑在内。公司和高管需要关注的对公司经营不利的监管和诉讼问题越多,产生问题的可能性越大。
(8)竞争者正经历财务危机
若企业的竞争者出现了某种财务危机,则下一个可能就是企业自己。了解公司危机产生的根源可以确定是否整个产业都面临着不利形势。
(二)尽职调查
确定目标公司后,为了提高投资尽成功的概率。投资人应当针对以下事项进行调查和评估,若分析结果不令人满意,则应当谨慎投资:
1、核心业务
在企业面临财务危机情况下,其应当有可以重建的核心业务,可以是需求量大的市场或广泛客户群体的产品。评估内容应当包括:公司在其所在产业的位置、其产品的需求情况、客户忠诚度、其竞争者的情况、运营能力、其产品的目标市场以及可能影响经营的风险(产业环境、监管等)。
2、资产评估
目标公司的资产非常重要。其通常由支持公司运营的资产(工厂和设备)和运营资本类资产(现金、应收账款和存货)组成。对于运营的资产进行评估时,应当根据其与核心业务的相关性进行。并考虑资产的维护状况、技术和负担的义务。
对运营资本类资产的评估应当根据其支持现金流的能力进行。考虑应收账款的账龄和可回收程度。对于存货的评估,应当依据其与当前业务的关联性进行,找到滞销和过时的存货。还应当考虑的是公司的质保政策和历史以及质保赔偿会对现金流产生影响。
3、雇员
雇员是公司最有价值的资产。若企业有一流的产品和资产,但只有平庸的雇员,其结果也只能是普通的。对雇员的评估应当根据部门与劳动力的匹配度进行,并且与产品的预期产量相联系。若对雇员进行变动,要考虑到工会的影响和对雇员权益维护的范围。
4、管理层
对于困境企业的重建,可靠的管理层是至关重要的。有效的管理可以体现出多种商业技能(金融、市场和产品),管理者应当富有远见、经验、工作能力、有积极性和谈判能力。
在现有的管理团队中并不一定能找到这些必要的技能。理想情况下,挑选的管理团队应当对产业有充分的认知,并且有曾在困境情况下重建企业的成功经验。
5、经营绩效
对困境企业进行重建需要一个包含对销售、成本和利润进行改善的计划。历史数据不是对未来表现的合理预期。评估必须考虑在前期对企业进行的改变,特别是对于资产的出售、是否失去重要客户,或是否更换管理层,这些都会影响评估结果。
在判断公司经营状况是否可以得到改善时,要确保有以下措施:销售和市场战略、有效的核心业务、缩减成本以及管理信息系统的缺陷得到改善。
(三)并购考虑的因素
在设计交易结构时,通常要考虑投资者和目标公司对一些关键问题的重要性排序,这些问题包括:
1、目标公司的债务和资本结构,包括是单一的或是复杂的债务,哪些债务最有可能成为“杠杆债务”;
2、目标公司对资金需求的多少和紧急程度——判断在目标公司流动性枯竭前需要多快完成交易;
3、拟定交易的潜在成本和时间——目标公司能与重要雇员、客户和供应商能维持多久的关系;
4、是否需要第三方的同意(比如贷款人、房东、设备出租人、重要客户);
5、重要事件发生的时间,比如贷款或债券违约,重要协议的支付到期,产品周期;
6、由拍卖程序带来的问题,包括投资者是否愿意参与拍卖,就目标公司的价值问题管理者可预期的风险;
7、公司是否有境外资产,境外法律是否对投资者的购买行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