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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行业周报(第9期)

发布时间: 2018-01-10 11:59:28

 
本期要点
一、政策动态
(一)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二)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三)银监会:着力健全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
(四)发改委发文进一步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
 
二、行业讯息
(一)重钢365亿债务重整完成净收益20亿 市值突破200亿
(二)上市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处置“僵尸企业”
(三)河南首架本土经营性租赁飞机落地郑州
一、政策动态
(一)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加强风险防范,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正式发布。
《办法》分为五章、三十三条。重点规范了以下方面:
一是明确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当事人职责。《办法》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权责利匹配原则提供服务,不得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不得参与贷款决策,不得提供各种形式担保;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等进行审查,并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
二是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办法》对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提出合法合规性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
三是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办法》体现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总体要求,明确规定委托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
四是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委托贷款风险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将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加强风险隔离和业务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委托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确保该项业务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
五是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办法》明确,商业银行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对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
 
(二)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为推动商业银行强化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有效防控集中度风险,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包括六章45条以及六个附件。六章分别是总则、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风险暴露计算、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附件分别是关联客户识别方法、特定风险暴露计算方法、交易账户风险暴露计算方法、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合格质物及合格保证范围、过渡期分阶段达标要求。
《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标准,规定了风险暴露计算范围和方法,从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内部限额、信息系统等方面对商业银行强化大额风险管控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了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
《办法》设定了三大方面监管标准:
第一,对于非同业单一客户,《办法》重申了《商业银行法》贷款不超过资本10%的要求,同时规定包括贷款在内的所有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15%。(国内绝大多数银行已经达到上述监管标准)
第二,对于非同业关联客户,《办法》规定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20%。
第三,对于同业客户,《办法》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监管要求,规定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25%。
考虑到部分银行同业风险暴露超过了《办法》规定的监管标准,《办法》对同业客户风险暴露设置了三年过渡期。
大额风险暴露覆盖银行六大类业务:
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所有授信业务均纳入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框架,具体包括六大类:一是贷款、投资债券、存放同业等表内授信业务;二是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业务;三是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交易;四是场外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五是担保、承诺等表外业务;六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信用风险由商业银行承担的其它业务。
《办法》对银行业的影响:
提高了单家银行对单个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与当前治理同业乱象的政策导向一致,有助于引导银行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弱化对同业业务的依赖。
《办法》明确了单家银行对单个企业/集团的授信总量上限,进一步规范银行同业业务,有助于引导银行将更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特别是改变授信过程中“搭便车”“垒大户”等现象,提高中小企业信贷可获得性,改善信贷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系统性风险。
 
(三)银监会:着力健全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
2018年1月4日上午,银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郭树清同志主持召开党委会议,传达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银行业改革发展监管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会议要求,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支持乡村振兴战略。要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把更多的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一是推动金融资源进一步向“三农”倾斜,积极支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农业农村现代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集体经济壮大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加大对农村建设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投入。二是把普惠金融重点放在乡村。建立普惠金融常态化督察机制,重点督察《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在乡村的落实情况。指导已设立的普惠金融事业部完善运行机制,形成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服务模式,提高服务“三农”的反应能力和审批效率。三是切实提高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能力和水平。强化金融服务方式创新,探索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设施抵押贷款、大型农机设备租赁以及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等业务,深入推进“两权”抵押贷款试点。
二、服务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一是强化政策引导。有针对性地持续健全扶贫小额信贷相关政策框架,指导银行业机构安排专项资金,单独考核责任,以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人口为重点,持续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力度。二是创新服务方式。引导银行业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推进扶贫产品、服务、模式创新,原则上不允许上浮扶贫贷款利率,切实减轻农户负担。三是加强协作联动。加强与财政、税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通过货币信贷引导、财政撬动、差别监管等政策措施,推动金融资源进一步向“三农”倾斜。
三、健全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一是推动各类涉农银行业机构回归本源,将服务农村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供差异化、特色化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健全符合中国农村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二是完善村镇银行准入条件,继续发展村镇银行等小微金融机构,提高农村基础性金融服务的覆盖率、渗透率和便捷性,做实基层网点。三是推动完善农业信贷担保和保险保障体系,加强与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合作,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力度,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向乡村振兴。
 
(四)发改委发文进一步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
2018年1月5日发改委发文进一步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支持有条件的煤炭企业之间实施兼并重组,支持发展煤电联营,支持煤炭与煤化工企业兼并重组;到2020年底,争取在全国形成若干个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亿吨级特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发展和培育一批现代化煤炭企业集团。
文件要求坚持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和政府支持相结合;坚持发展先进生产力和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相结合;坚持做强做优做大主业和上下游产业融合发展相结合;坚持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优化生产布局相结合。
文件要求通过兼并重组,实现煤炭企业平均规模明显扩大,中低水平煤矿数量明显减少,上下游产业融合度显著提高,经济活力得到增强,产业格局得到优化。到2020年底,争取在全国形成若干个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亿吨级特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发展和培育一批现代化煤炭企业集团。关于过剩煤炭产能发改委作出以下指示:
要支持有条件的煤炭企业之间实施兼并重组。大力推进不同规模、不同区域、不同所有制、不同煤种的煤炭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丰富产品种类,提升企业规模,扩大覆盖范围,创新经营机制,进一步提升煤炭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推进中央专业煤炭企业重组其他涉煤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实现专业煤炭企业做强做优做大。鼓励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设立资产管理专业平台公司,通过资产移交等方式,对国有企业开办煤矿业务进行整合。支持煤炭企业由单一生产型企业向生产服务型企业转变,加快专业化公司建设,推动煤炭产业迈向中高端。
要通过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退出。鼓励通过兼并重组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其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引导规模小、安全差、效率低的煤矿主动退出。引导和鼓励对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以外的煤矿进行减量重组,培育和发展先进产能,保留煤矿能力不得高于重组前各煤矿能力总和,支持保留煤矿统一开发被重组煤矿剩余煤炭资源;允许资源不相邻的煤矿异地减量重组,重组后资源分期开发,保留煤矿退出前不得开采被重组煤矿剩余煤炭资源,重组主体企业做出分期开发承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社会进行公告。有关省(区、市)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要通过兼并重组加快“僵尸企业”处置。坚持问题导向,从实际出发,对于因管理粗放、冗员较多、技术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低等原因暂时陷入困境,但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和重组价值的“僵尸企业”,支持实施兼并重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对于产能落后、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僵尸企业”,坚决停止各种不合理补贴,强化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执法约束,加快退出。
要通过兼并重组实现煤炭产业的优化布局。统筹资源禀赋、开发强度、市场区位、环境容量、输送通道等因素,按照“压缩东部、限制中部和东北、优化西部”的要求,进一步降低鲁西、冀中、河南、两淮煤炭基地生产规模,控制蒙东(东北)、宁东、晋北、晋中、晋东、云贵煤炭基地生产规模,支持陕北、神东、黄陇、新疆煤炭基地通过兼并重组适度扩大规模,减少区内开发主体数量。中南、西南、东北等小煤矿集中地区,应以淘汰退出为主。
 
二、行业讯息
(一)重钢365亿债务重整完成净收益20亿 市值突破200亿
据公司公告,重庆钢铁自2017年8月1日起停牌,着手重整事宜。随后于9月30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管理人收到四源合基金来函,四源合基金与重庆战新基金因看好重庆钢铁司法重整后的发展前景,拟共同出资设立钢铁平台公司作为投资人参与重庆钢铁此次重整。
四源合基金系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联合美国WL罗斯公司、中美绿色基金、招商局金融集团共同组建的中国第一支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基金,旨在助力中国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以及推动新型国际产能合作。而重庆战新基金系重庆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和重庆市国有企业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依照重整计划,原股东重钢集团分别于三家银行解除共计7.52亿股质押。并将10.04亿股无限售流通股过户给重庆长寿钢铁有限公司,完成过户后,重钢集团不再持有公司股份,而长寿钢铁持有近21亿股,占公司总股本23.51%,为公司控股股东。
长寿钢铁入主后,重庆钢铁管理层进行了一系列人事调整,5名董事及2名监事辞职,包括周竹平在内多位来自“宝武系”的人士被提名为重庆钢铁新任董事及监事。
1月2日晚间,*ST重钢发布公告称于2017年12月29日收到重庆市一中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司股票将于1月3日上午开市起复牌。公司预计,本次重整事项产生的重整收益净额预计为20亿元左右,将对公司2017 年度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由负转正产生积极影响。
 
(二)上市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处置“僵尸企业”
近期已有10家左右的国企上市公司公告收到处置“僵尸企业”政府补助,主要用于职工安置,补助金额通常在千万元至上亿元不等。记者注意到,这波始于2017年上半年的“僵尸”处置补助,从2017年12月开始加速发放。而这正符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以处置“僵尸企业”作为重要抓手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正在加速推进。
截至目前,公告收到处置“僵尸企业”补助的上市公司包括:经纬纺机、中钨高新、深康佳A、五矿发展、洛阳玻璃、际华集团、一拖股份、凯马B、*ST嘉陵等。其中,经纬纺机是在2017年3月10日和2018年1月5日两次公告收到职工分流安置补助,金额分别为1.17亿元、3705万元;际华集团于2017年12月21日公告收到的(处置)僵尸企业补助资金亦高达1.06亿元。
际华集团则在2017年12月21日公告收到高达1.06亿元的“僵尸企业”处置补助。际华集团相关人士表示,该补助针对的是集团旗下个别企业,原因则为“历史包袱”。“我们最早的一家企业主体已有上百年历史了,其背后的离退休人员远远超过在职员工,历史包袱特别重,这样的成本负担之下,造成经营结果不太好的情况,所以才会有(处置)僵尸企业的补助。”上述人士称。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4月27日,国资委总会计师沈莹在内部视频会议上就曾表示,处置“僵尸企业”和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是推进央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瘦身健体提质增效”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国资委将优先考虑中央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的成本,研究出台相关补助办法和配套政策。
沈莹强调,中央企业的“僵尸企业”处置及“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补助资金,都是费用性支出,是国家专项补助资金,中央企业要认真做好资金申报,加快工作推动和预算执行,管好用好补助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效用。
实际上,除了僵尸企业补助资金的发放外,近期,国企纷纷加速了对旗下“僵尸企业”的资产剥离工作。
中国长城也在2017年12月表示,为更好地清理退出“僵尸企业”,充分提升公司资产的整体利用效率,公司决定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湘计长岛电脑设备有限公司100%股权。
去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重点在“破”、“立”、“降”三方面下功夫。要大力破除无效供给,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重要抓手,推动化解过剩产能。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表示:“显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仍是国有经济工作主线,传统行业将加速出清。”
 
(三)河南首架本土经营性租赁飞机落地郑州
2017年12月28日上午,一架刚刚下线的空客A330—300双通道宽体客机,从法国图卢兹起飞,历经11小时的空中飞行,横跨欧亚大陆,缓缓降落在新郑国际机场,在完成保税租赁入关后,交付祥鹏航空启用。这是中部地区首单SPV结构飞机租赁项目,标志着河南首单飞机租赁项目成功实施。
这架空客A330—300双通道宽体客机是由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中原航空融资租赁公司以保税租赁的形式从法国进口。这是继该公司9月20日成功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注册成立河南省内首批10家SPV公司后,河南航空产业迎来的首单飞机租赁业务,同时也是河南第一单由本土团队完成的飞机租赁业务。
2017年9月1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郑州—卢森堡“空中丝绸之路”建设专项规划(2017—2025年)》,明确提出发挥航空港实验区国家战略平台优势,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和通关等配套支撑条件,支持本土飞机租赁企业发展壮大,集中要素资源促进飞机租赁业集聚发展。
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推动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实施的重要平台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产业优化的重要力量,抢抓政策机遇期,经省政府批准,发起设立中原航空融资租赁公司,积极与航空公司、飞机制造商、金融机构以及各有关单位沟通协调,在百余天的时间圆满完成了首单飞机租赁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