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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行业周报(第8期)

发布时间: 2018-01-03 10:57:51

本期要点
一、政策动态
(一)银监会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
(二)上海将落地现金贷监管细则:助贷仅限收集客户资料,催收或不得外包
(三)央行:实施好稳健中性货币政策,有效控制宏观杠杆率
(四)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二、行业讯息
(一)中国长城资产成功发行36.6亿元财产权信托产品
(二)中国信达与中国铝业签署中铝债转股项目系列协议
(三)住房租赁类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密集获批
(四)2017年11月地方政府债务情况
 
一、政策动态
(一)银监会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的资本监管,弥补制度短板,提升监管效能,引导资产公司进一步聚焦不良资产主业,服务实体经济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规范多元化经营,银监会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资本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1年,为适应股改转型后资产公司的监管,银监会制定并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并表指引》),首次提出对资产公司的资本监管要求。2014年,银监会联合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制定并发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其中进一步完善了资产公司的资本监管规则和要求。
整体上来看,银监会已基本搭建了对资产公司的资本监管框架,探索形成了适用于资产公司的资本计量和监管规则体系。但已有的监管规定较为分散,系统性不够,有必要制定专门针对资产公司的资本管理办法。银监会充分借鉴了国内外资本监管方面的先进经验和良好做法,在《并表指引》和《监管办法》等法规制度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资本办法》。
《资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集团母公司资本监管要求、集团资本监管要求、监督检查、信息披露和附则六个章节,共八十四条。重点强调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结合资产公司业务经营特点,设定适当的资本充足性监管标准,明确第二支柱监管要求和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强化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市场约束作用;二是通过设定差异化的资产风险权重,引导资产公司按照“相对集中,突出主业”的原则,聚焦不良资产主业;三是对资产公司集团内未受监管但具有投融资功能、杠杆率较高的非金融类子公司提出审慎监管要求,确保资本监管全覆盖;四是将杠杆率监管指标及要求纳入《资本办法》,形成统一的资本监管框架,调整完善集团财务杠杆率计算方法,防控集团表外管理资产相关风险;五是要求集团母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纳入资本计量范围,并结合资产公司实际选择适当的风险计量方法。
《资本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完善资产公司并表监管和资本监管规制体系,有效落实《监管办法》的相关要求,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助于资产公司提高资本使用效率,进一步发挥不良资产主业优势,防范多元化经营风险,实现稳健可持续发展。
 
(二)上海将落地现金贷监管细则:助贷仅限收集客户资料,催收或不得外包
继监管发文规范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参与现金贷业务后,上海监管部门近日下发《关于规范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平台合作信贷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针对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等)与第三方平台合作信贷业务的监管细则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近年来,辖内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平台合作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贷款管理核心业务外包,既违反银监会监管规定,也容易导致外部风险输入银行业体系。
上海征求意见稿要求,首先,各机构(指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与第三方平台合作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借款客户资料的收集,但各机构需对借款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管理责任。
其次,各机构需独立完成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工作,不得将客户风险评估、贷前初步审核、贷款档案建档和保管、贷款本息代收代付、不良资产催收等职责委托外包给合作平台完成。
第三,各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上海征求意见稿称,不得将不良资产催收等职责委托外包给合作平台完成。
 
(三)央行:实施好稳健中性货币政策,有效控制宏观杠杆率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2017年第四季度例会日前在北京召开。会议分析了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会议认为,当前我国经济金融运行稳中向好,但面临的形势依然错综复杂。全球经济逐步复苏,主要发达国家复苏总体延续,部分新兴经济体仍面临挑战,国际金融市场存在风险隐患。
会议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精神。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金融运行最新动向和国际资本流动的变化,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实施好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切实管住货币供给总闸门,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货币信贷及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维护流动性合理稳定,提升金融运行效率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效控制宏观杠杆率。按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优化融资结构和信贷结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深化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加强和完善风险管理,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四)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12月27日至28日,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的财政工作,研究部署2018年财政工作。
会议要着力支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支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有效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严禁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支持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重点是向深度贫困地区聚焦发力,瞄准特殊贫困人口精准帮扶,强化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是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着力支持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打好“蓝天保卫战”,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
 
二、行业讯息
(一)中国长城资产成功发行36.6亿元财产权信托产品
12月26日,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长融1701期财产权信托产品发行工作圆满完成。长融1701期财产权信托产品发行总金额366,000万元,涉及8个分公司12户17笔基础资产,信托受益权份额分别由交通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郑州银行、宁波银行等7家机构认购。
长融1701期财产权信托产品是中国长城资产首次通过银登中心(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发行的产品,也是该中心史上首单重组类债权ABS产品,为后续AMC资管业务探索了新路径。据悉,该财产权信托为类标准化(“非非标”)产品,具有认购资本占用率低,发行成本低,发行成功率高的特点,且产品经济效益突出,比在售的同类产品价格低30基点(bp)左右,预计为公司节约资金成本逾千万,实现当期利润15,600万元。
 
(二)中国信达与中国铝业签署中铝债转股项目系列协议
2017年12月22日,中铝股份降杠杆暨市场化债转股合作仪式在中国铝业大厦举行。国家发改委、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包括中国信达在内的主要投资机构嘉宾应邀出席。
中国铝业是我国铝行业的龙头企业,中国信达作为中国铝业的老股东,一直以来与中国铝业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本次参与中国铝业债转股项目对中国铝业整体债转股工作的顺利实施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也是中国信达响应国家政策,大力支持实体经济的直接体现。市场化债转股实施后,中国铝业资本结构得到有效优化,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为调整企业资本结构、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实现转型升级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住房租赁类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密集获批
近日,我国首单民企长租公寓储架式权益类REITs“高和晨曦-中信证券-领昱系列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议通过。专项计划储架式注册规模30亿元,未来将涉及10-15个长租公寓项目,获准在2年内分期完成发行,首期发行底标项目为旭辉领寓旗下柚米国际社区浦江店与博乐诗服务公寓浦江店。
与之前发行的单一住房租赁REITs不同,储架式具备可复制性,靠自身资产质量和运营能力获得评级,才能持续滚动发展。对于公寓运营商来讲,储架式发行不需要每个去申请。只要制定了一套标准模式,以首期资产为标准,未来资产按照该模式不断入池即可。但要求运营企业有可持续获取项目并成功运营项目的能力。
事实上,自10月以来,住房租赁REITs产品已加速获批。保利、招商蛇口等央企已率先发行数单大规模住房租赁REITs,长租公寓运营机构新派公寓发行了首单权益型公寓类REITs……长租公寓资产证券化的通道不断扩宽。
2016年6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为住房租赁市场提供金融支持。
上海、北京、深圳等一线城市9月以来相继发布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其中均明确要鼓励REITs发展,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利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融资。
 
(四)2017年11月地方政府债务情况
全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情况
11月份,全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4541亿元。其中,一般债券2157亿元,专项债券2384亿元;按用途划分,新增债券1231亿元,置换债券3310亿元。
1-11月累计,全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43258亿元。其中,一般债券23596亿元,专项债券19662亿元;按用途划分,新增债券15773亿元,置换债券27485亿元。
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情况
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2017年全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188174.3亿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115489.22亿元,专项债务限额72685.08亿元。
截至11月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65944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之内。其中,一般债务104109亿元,专项债务61835亿元;政府债券147125亿元,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18819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