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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19日 10:00


5月1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国发〔2026〕11号),这是国家层面首次围绕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出台的专门文件,核心目标是逐步消除基本公共服务与户籍挂钩因素,促进未落户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


该意见明确了六大重点任务:

(一)加强随迁子女教育保障:巩固提升公办学位比例,保障转学升学,将随迁子女纳入学前、高中阶段公共服务范围。

(二)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将稳定就业居住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家庭纳入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住房公积金。

(三)健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保的户籍限制。

(四)加强常住地基本医疗保障: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对持居住证参保人员按相同标准给予财政补助。

(五)强化就业基本公共服务: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与就业援助。

(六)完善兜底性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将未落户常住人口纳入常住地儿童关爱、养老助老、社会救助、扶残助残等基本公共服务范围。


意见突出了“公共服务随人走”的改革逻辑,聚焦2.5亿未落户常住人口(其中进城农民工及随迁家属约1.7亿人),并将采取“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的方式,不搞"一刀切",针对不同人口流动情况的地区提出差异化实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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