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要点
一、政策动态
(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京举行
(二)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
(三)多省加强金融监管
(四)经济主管部门吹风汇总
二、行业讯息
(一)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全国首例“两网”公司破产重整计划
(二)东方资产计划在香港联交所发行中期票据
(三)浙商银行发行首单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
一、政策动态
(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京举行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12月18日至20日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历程,分析当前经济形势,部署2018年经济工作。
会议强调,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是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要长期坚持。“稳”和“进”是辩证统一的,要作为一个整体来把握,把握好工作节奏和力度。要统筹各项政策,加强政策协同。积极的财政政策取向不变,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对重点领域和项目的支持力度,压缩一般性支出,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稳健的货币政策要保持中性,管住货币供给总闸门,保持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更好为实体经济服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结构性政策要发挥更大作用,强化实体经济吸引力和竞争力,优化存量资源配置,强化创新驱动,发挥好消费的基础性作用,促进有效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合理增长。
会议确定,按照党的十九大的要求,今后3年要重点抓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要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促进形成金融和实体经济、金融和房地产、金融体系内部的良性循环,做好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和处置,坚决打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加强薄弱环节监管制度建设。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调整能源结构,加大节能力度和考核,调整运输结构。
会议指出,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推进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变。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重点在“破”、“立”、“降”上下功夫。大力破除无效供给,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重要抓手,推动化解过剩产能;大力培育新动能,强化科技创新,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排头兵企业。
(二)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
为促进银信类业务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银信类业务进行规范。
通知共10条,分别从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双方规范银信类业务,并提出了加强银信类业务监管的要求。
一是明确银信类业务及银信通道业务的定义。《通知》首次明确将银行表内外资金和收益权同时纳入银信类业务的定义,并在此基础上,将银信通道业务明确为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的行为。
二是规范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的行为。《通知》要求在银信类业务中,银行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穿透原则落实在监管要求中;要求在银信通道业务中,银行应还原业务实质,不得利用信托通道规避监管要求或实现资产虚假出表。同时,《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应根据客户及自身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选择与之相适应的信托公司及信托产品。
三是规范银信类业务中信托公司的行为。《通知》要求信托公司积极转变发展方式,立足信托本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通知》明确,在银信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接受委托方银行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担保,不得与委托方银行签订抽屉协议,不得为委托方银行规避监管要求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通道服务。此外,《通知》要求银信类业务应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是加强银信类业务的监管。《通知》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银信类业务的监管,应依法对银信类业务违规行为采取按业务实质补提资本和拨备、实施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并将进一步研究明确提高信托公司通道业务监管要求的措施办法。《通知》还要求,各银监局应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银信类业务的日常监管。
《通知》的实施有利于规范银信类业务,引导商业银行主动减少银信通道业务、信托公司回归信托本源。
(三)多省加强金融监管
1、山东省严肃查处“以贷转存”等变相提高融资成本行为
山东省日前出台《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提出,积极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严肃查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等变相提高融资成本、加重企业负担行为。
2、贵州省处理部分市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严肃财经纪律
12月22日,财政部官网消息,贵州省处理部分市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严肃问责处理相关人员,集体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将进一步做好全省债务管理工作,进一步严肃举债纪律,坚决纠正违法违规举债、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严控新增债务,自觉做好债务管控工作,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3、江苏省严肃处理部分市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及时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
12月22日,财政部官网消息,江苏省严肃处理部分市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及时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2015-2016年,江苏省8个设区市的15个县(市、区)共32个项目,涉及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通过信托或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已经全部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计57人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处分。
(四)经济主管部门吹风汇总
1、审计署:处置“僵尸企业”等仍存在一定困难
审计署审计长胡泽君说,由于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等原因,“僵尸企业”处置等问题在推进过程中还存在一定困难。其中,有些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涉及面广,整改工作面临一些困难。有些则涉及体制机制问题,涉及改革中长期目标,需要通过不断深化改革逐步解决。还有个别问题涉及部门间沟通协调,需要一定时间履行必要程序。
2、朱光耀:对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要高度警惕
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在“2017中国债券论坛”上表示,地方政府债务、国有企业的债务,确实是解决债务过高,进而消除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的关键环节;对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要高度警惕,一定要把情况搞准,才能够真正地对症下药,把这个问题加以解决。
3、易纲:要坚决治理金融乱象,继续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项整治工作
央行副行长易纲:要坚决治理金融乱象,坚决打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加强对薄弱环节监管制度的建设。所以我们要加强统一监管,对功能相似的金融产品要按照统一规则进行监管。要全面地实施金融机构和业务的持牌经营,打击无照经营,对超越范围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要坚决打击。对综合经营、产融结合要严加规范,打击乱办金融,坚决打击违法集资非法活动。同时继续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项整治工作,金融管理权是中央事权,要明确地方政府的责任,压实监管问责,这样就有一个整体的治理金融风险的稳妥的方案。在房地产方面,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把房地产调控好。
二、行业讯息
(一)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全国首例“两网”公司破产重整计划
2017年12月21日,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北京理工中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中兴公司)的破产重整计划。该案为全国首例“两网”公司破产重整案件。
按照重整计划,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达到69.25%,重整投资人将向京中兴公司注入评估值不少于8亿元的优质经营性资产(和/或现金)。该案也是我院自2007年新《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重整计划获批的第二例破产重整案件。
京中兴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1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亿余元。该公司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代办股份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总数25 672万股,已上市流通股17 090万股,股东总数达1.4万余名。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京中兴公司破产重整,北京一中院于9月15日裁定受理该案,并组成由主管院长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
经评估机构评估,京中兴公司的资产价值为979.66万元,申报的债权数额高达9653万余元。在清算条件下,普通债权清偿率仅为10%左右,京中兴公司也将因破产清算而退市,丧失重生的机会。
为贯彻落实“多破产重整、少破产清算”的审判理念,发挥破产重整制度对于危困企业的救助作用,北京一中院创新适用预重整制度,在案件受理前,多次组织主要债权人与重整投资人就重整事项进行谈判协商,最终在最大程度凝聚各方共识的基础上就重整计划草案的主要条款达成共同意向。
裁定受理后,北京一中院加快审理节奏,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先后召开两次债权人会议,听取各方意见,推进重整进程。
因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为充分保护京中兴公司万余名股东的权益,在出资人组会议中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向出资人充分说明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保障出资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与表决权。
最终出资人组以超过87%的赞成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申报债权的18家普通债权人全部到会现场表决,赞成率为100%。
因京中兴公司无其他组别债权人,出资人组与普通债权人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经京中兴公司及管理人申请,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期为12个月,由管理人负责监督执行,京中兴公司将通过破产重整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债权人的债权将依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及时清偿。
(二)东方资产计划在香港联交所发行中期票据
12月22日,东方资产发布公告称在香港联交所发行:
一、10亿美元,4.375%固定利息,2027年到期债券
二、7.5亿美元,浮动利息,2020年到期浮息债券
三、2.5亿美元,4.25%固定利息,永续债券
另外总额为80亿,由东方资产在BVI的特殊目的公司发行的中期票据也已提请香港联交所审议。
此次发行的联合发行人及联合簿记人有中银国际、高盛集团、渣打银行、交通银行、汇丰银行、澳新银行、美林银行、法巴银行、交银国际、中信国际、民生香港、招银国际、民银资本、德意志银行、东兴证券、国泰君安、工银亚洲、瑞穗证券、摩根士丹利、华侨银行、浦发银行、瑞银集团。
(三)浙商银行发行首单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
12月19日,浙商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首单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臻金2017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下称“臻金一期”)。产品发行规模1.33亿元,优先档和次级档均获得投资者超额认购,其中次级档认购倍率为5,次级档发行价格达到122元/百元面值。
浙商银行副行长姜雨林表示,近年来,通过盘活流动性不强的正常信贷资产和不良信贷资产,更多在“动”和“活”上做文章,通过证券化的方式,加速了存量信贷资产的流转,以腾出更多资源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
臻金一期基础资产为个体工商户、小企业主等主体的个人经营性不良贷款,入池资产131户、167笔,资产池本息合计2.82亿元,其中优先档发行规模9500万元,占比71.43%,评级AAA;次级档3800万元,占比28.57%。
浙商银行资产保全部负责人介绍,“浙商银行实践证券化处置,对于浙商银行今后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等市场化批量化的创新处置,奠定了基础。”
不良资产证券化通过市场化手段化解与转移银行体系内风险,提高了银行盘活资产流动性、拓宽不良资产的处置渠道。据了解,在此之前,浙商银行近三年累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了5单、规模合计达123.69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根据银监会数据显示,2017年三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67万亿元,较上季末增加346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74%,与上季末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