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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资产研究院《不良资产行业周报》(第26期)

发布时间: 2018-05-22 15:21:47

 
本期要点
一、政策动态
(一)银保监召开深化整治银行业和保险业市场乱象工作推进会议
(二)三部委联合发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三)两部委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
 
二、行业讯息
(一)东北、山东一季度银行业运行数据不容乐观
(二)中国长城资产成功发行75亿二级资本债
 
一、政策动态
(一)银保监召开深化整治银行业和保险业市场乱象工作推进会议
5月1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深化整治银行业和保险业市场乱象工作推进会议,通报前一阶段乱象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分析经验与问题,明确下一步整治重点和要求。会议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要扎实推进整治市场乱象各项工作,严厉整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一是进一步统一对深化整治银行业和保险业市场乱象重要性的思想和认识,坚决防止出现等待观望、推诿责任和消极应付等情况。
二是坚持做到监管改革和整治乱象两手抓、两促进,增强“四个意识”,严守各项纪律,确保职责调整和乱象整治工作协同推进。
三是坚持底线思维,把握工作节奏,严格落实责任,抓好问题整改、督导检查等各项工作。按照“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治乱”的要求,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稳妥消化存量,严格控制增量。
四是持续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严处罚、严问责的高压态势,做到依法监管、有法必依、违法必惩、执法必严,并依法公开相关处罚信息。
评论:银保监对银行和保险业市场乱象的要求分为四点,其主旨非常明确,即对银行和保险业实行高压监管政策。其中第三点要求银行和保险业“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稳妥消化存量,严格控制增量”。
虽然政策中没有明确提及所谓的突出问题,但是根据此前银保监的多项规范性文件推理,其可能指代的是资管新规下不合规存量资产,该部分资产的投向不清且多层嵌套,不符合国家正本清源的金融业发展导向,此次银保监会议重申了非标转标,表外回表的重要性。
 
(二)三部委联合发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统一制度、统一规则。2007年以来国资委、证监会先后发布了《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多个规范性文件,此次修订将原分散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整合集中,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类型进行补充完善,修订形成了统一的部门规章,既提高了制度的集中性和权威性,又方便企业执行。此次修订也统一了不同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机构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管规则。总体上看,36号令出台强化了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的规范。
二是严格国有资产分级监管。此前,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基本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监管原则,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进行审核,仅涉及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审核。此次调整后,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将全部交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三是合理设置管理权限。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提升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将企业内部事项,以及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的公开征集转让、发行证券等部分事项交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按照放管结合的原则,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的事项须通过管理信息系统作备案管理。
四是调整完善部分规则。保持和证券监管规则协调一致,减少重复规定,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定价、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成为控股股东的资格条件等证券监管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36号令不再作出规定。
评论:该监管办法发布属于政策修订,因此对上市国有股权管理的主体框架并没有发生大的变动,主要变化的有以下几点:
一、对现有办法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归集,提高了办法的权威性。
二、明确了国有资产的分级监管,国有资产管理部分权限归属于地方国资委,仅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等重大事项归属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三、将部分上市国有企业投资者关系事项移交给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简化了上市国企的运营管理。
四、规避重复监管带来的意义不明,规避了监管误导。
 
(三)两部委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
为进一步发挥国际资本市场低成本资金在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的积极作用,完善市场约束机制,切实有效防范中长期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发改委和财政部提出了八点意见,浙商资产研究院整理如下。
一、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含金融机构,下同)要实现实体化运营,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充分论证发行外债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和财务可持续性,同时依托自身资信状况制定外债本息偿付计划,落实偿债保障措施。切实做到“谁用谁借、谁借谁还、审慎决策、风险自担”。
二、要紧密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方向,着力支持综合经济实力强、国际化经营水平高、风险防控机制健全的大型企业赴境外市场化融资,募集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创新发展、绿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以及“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等。
三、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决策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申报企业拥有的资产应当质量优良、权属清晰,严禁将公立学校等公共设施建设纳入申报范围。
四、利用外债资金支持的募投项目,要建立市场化的投资回报机制,形成持续稳定、合理可行的财务预期收益,坚决杜绝脱离当地财力可能进行财政资金支持。
五、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要统筹考虑汇率、利率、币种及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等因素,灵活运用货币互换、利率互换、远期外汇买卖、期权、掉期等金融产品,稳妥选择融资工具,合理持有外汇头寸,密切关注汇率变动,有效防控外债风险。
六、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要规范信息披露。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不得披露所在地区财政收支、政府债务数据等可能存在政府信用支持的信息,严禁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
七、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利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数据预警监测分析等多种创新方式,加强对外债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后续建设运营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八、建立健全责任主体信用记录,对涉及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和担保的企业、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加大惩处问责力度。
评论:发改委和财政部的通知中主要提出了以下几个要点需要关注,未来地方平台发债道路将受阻:
一、发债企业自身作为承债主体,严禁地方政府担保。
二、鼓励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发展的产业集团发债。
三、严禁将公共设施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发债企业资产,为城投基建变相举债。
四、发债企业不得披露与地方政府财政相关的信息,将公司主体信用和地方政府挂钩。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我国顶层设计下,要求地方政府和地方融资平台及其他企业主体之间进行信用切割,防止地方政府透支自身信用,滚动债务规模。
 
二、行业讯息
(一)东北、山东一季度银行业运行数据不容乐观
近日,东北地区、山东等地银监局陆续发布了2018年一季度银行业运行情况。通过梳理2016~2018年一季度区域银行业净利润、不良指标发现,东北地区银行业数据不容乐观。银行业资产质量的变化与区域经济情况、风险暴露进度有很大的关系。东北地区外部经济环境复苏缓慢,产业结构失衡,中重型工业比重大,第三产业欠发达,部分企业经营困难,且银行业不良风险仍在出清过程中。山东银行业情况也值得关注,山东银监局披露,2016年,山东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净利润725.8亿元,同比下降5.92%;2017年,山东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净利润383.9亿元,同比下降47.11%。相比2016年,2017年净利润几乎腰斩。
评论:东北和山东银行业运营效益均在一季度下行,但是其背后的原因却各不相同。东北地区不良率上行及利润下降的主要原因在于经济结构不平衡以及企业外部环境恶化所致,因此金融系统的问题来源于实体经济。山东地区的问题在于过去扩张的信贷政策和当地经济发展速度不匹配,过多的资金在省内流转却找不到合适的标的,因此金融系统的问题更多来源于自身。
 
(二)中国长城资产成功发行75亿二级资本债
2018年5月17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长城资产”)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75亿元二级资本债券,簿记票面利率4.90%。
据悉,本期二级资本债券为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在第5年末附有条件的发行人赎回权,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发行。招商证券为本期债券的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及中信银行为联席主承销商。
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中国长城资产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此前,惠誉国际对外发布中国长城资产的主体信用评级复评结果,确认维持中国长城资产A级评级不变,评级展望为稳定。
本期债券是中国长城资产股改后首次在公开市场发行的债券,得到市场投资者的积极响应,认购倍数达2.32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和中信银行等机构投资者认购了本期债券,反映出市场对长城品牌和稳健经营的认可。本次资金主要用于补充资本,重点支持不良资产主业发展。公司将坚决贯彻审慎监管的各项要求,聚焦主业,依法合规经营,服务于国家供给侧改革和防范金融风险的总体战略部署。
评论:长城资产发行二级资本债对业务规模扩张的意义远大于其融资目的,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计量,增加的75亿二级资本能够为长城业务规模扩张600亿元(假设处置周期为一年)。显然四大国有AMC进入了资本跑量时代,在资本管理办法限制下AMC发展一方面要提高资产周转效率,另一方面要扩大资本规模。地方AMC未来进入到银保监体系后资本管理办法将会落实,因此现在即需要从资产周转效率好资本规模处入手,为未来变革打好基础。
 
本期要点
一、政策动态
(一)银保监召开深化整治银行业和保险业市场乱象工作推进会议
(二)三部委联合发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三)两部委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
 
二、行业讯息
(一)东北、山东一季度银行业运行数据不容乐观
(二)中国长城资产成功发行75亿二级资本债
 
一、政策动态
(一)银保监召开深化整治银行业和保险业市场乱象工作推进会议
5月1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深化整治银行业和保险业市场乱象工作推进会议,通报前一阶段乱象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分析经验与问题,明确下一步整治重点和要求。会议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要扎实推进整治市场乱象各项工作,严厉整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一是进一步统一对深化整治银行业和保险业市场乱象重要性的思想和认识,坚决防止出现等待观望、推诿责任和消极应付等情况。
二是坚持做到监管改革和整治乱象两手抓、两促进,增强“四个意识”,严守各项纪律,确保职责调整和乱象整治工作协同推进。
三是坚持底线思维,把握工作节奏,严格落实责任,抓好问题整改、督导检查等各项工作。按照“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治乱”的要求,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稳妥消化存量,严格控制增量。
四是持续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严处罚、严问责的高压态势,做到依法监管、有法必依、违法必惩、执法必严,并依法公开相关处罚信息。
评论:银保监对银行和保险业市场乱象的要求分为四点,其主旨非常明确,即对银行和保险业实行高压监管政策。其中第三点要求银行和保险业“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稳妥消化存量,严格控制增量”。
虽然政策中没有明确提及所谓的突出问题,但是根据此前银保监的多项规范性文件推理,其可能指代的是资管新规下不合规存量资产,该部分资产的投向不清且多层嵌套,不符合国家正本清源的金融业发展导向,此次银保监会议重申了非标转标,表外回表的重要性。
 
(二)三部委联合发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统一制度、统一规则。2007年以来国资委、证监会先后发布了《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多个规范性文件,此次修订将原分散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整合集中,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类型进行补充完善,修订形成了统一的部门规章,既提高了制度的集中性和权威性,又方便企业执行。此次修订也统一了不同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机构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管规则。总体上看,36号令出台强化了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的规范。
二是严格国有资产分级监管。此前,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基本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监管原则,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进行审核,仅涉及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审核。此次调整后,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将全部交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三是合理设置管理权限。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提升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将企业内部事项,以及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的公开征集转让、发行证券等部分事项交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按照放管结合的原则,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的事项须通过管理信息系统作备案管理。
四是调整完善部分规则。保持和证券监管规则协调一致,减少重复规定,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定价、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成为控股股东的资格条件等证券监管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36号令不再作出规定。
评论:该监管办法发布属于政策修订,因此对上市国有股权管理的主体框架并没有发生大的变动,主要变化的有以下几点:
一、对现有办法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归集,提高了办法的权威性。
二、明确了国有资产的分级监管,国有资产管理部分权限归属于地方国资委,仅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等重大事项归属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三、将部分上市国有企业投资者关系事项移交给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简化了上市国企的运营管理。
四、规避重复监管带来的意义不明,规避了监管误导。
 
(三)两部委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
为进一步发挥国际资本市场低成本资金在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的积极作用,完善市场约束机制,切实有效防范中长期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发改委和财政部提出了八点意见,浙商资产研究院整理如下。
一、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含金融机构,下同)要实现实体化运营,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充分论证发行外债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和财务可持续性,同时依托自身资信状况制定外债本息偿付计划,落实偿债保障措施。切实做到“谁用谁借、谁借谁还、审慎决策、风险自担”。
二、要紧密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方向,着力支持综合经济实力强、国际化经营水平高、风险防控机制健全的大型企业赴境外市场化融资,募集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创新发展、绿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以及“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等。
三、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决策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申报企业拥有的资产应当质量优良、权属清晰,严禁将公立学校等公共设施建设纳入申报范围。
四、利用外债资金支持的募投项目,要建立市场化的投资回报机制,形成持续稳定、合理可行的财务预期收益,坚决杜绝脱离当地财力可能进行财政资金支持。
五、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要统筹考虑汇率、利率、币种及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等因素,灵活运用货币互换、利率互换、远期外汇买卖、期权、掉期等金融产品,稳妥选择融资工具,合理持有外汇头寸,密切关注汇率变动,有效防控外债风险。
六、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要规范信息披露。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不得披露所在地区财政收支、政府债务数据等可能存在政府信用支持的信息,严禁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
七、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利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数据预警监测分析等多种创新方式,加强对外债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后续建设运营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八、建立健全责任主体信用记录,对涉及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和担保的企业、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加大惩处问责力度。
评论:发改委和财政部的通知中主要提出了以下几个要点需要关注,未来地方平台发债道路将受阻:
一、发债企业自身作为承债主体,严禁地方政府担保。
二、鼓励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发展的产业集团发债。
三、严禁将公共设施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发债企业资产,为城投基建变相举债。
四、发债企业不得披露与地方政府财政相关的信息,将公司主体信用和地方政府挂钩。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我国顶层设计下,要求地方政府和地方融资平台及其他企业主体之间进行信用切割,防止地方政府透支自身信用,滚动债务规模。
 
二、行业讯息
(一)东北、山东一季度银行业运行数据不容乐观
近日,东北地区、山东等地银监局陆续发布了2018年一季度银行业运行情况。通过梳理2016~2018年一季度区域银行业净利润、不良指标发现,东北地区银行业数据不容乐观。银行业资产质量的变化与区域经济情况、风险暴露进度有很大的关系。东北地区外部经济环境复苏缓慢,产业结构失衡,中重型工业比重大,第三产业欠发达,部分企业经营困难,且银行业不良风险仍在出清过程中。山东银行业情况也值得关注,山东银监局披露,2016年,山东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净利润725.8亿元,同比下降5.92%;2017年,山东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净利润383.9亿元,同比下降47.11%。相比2016年,2017年净利润几乎腰斩。
评论:东北和山东银行业运营效益均在一季度下行,但是其背后的原因却各不相同。东北地区不良率上行及利润下降的主要原因在于经济结构不平衡以及企业外部环境恶化所致,因此金融系统的问题来源于实体经济。山东地区的问题在于过去扩张的信贷政策和当地经济发展速度不匹配,过多的资金在省内流转却找不到合适的标的,因此金融系统的问题更多来源于自身。
 
(二)中国长城资产成功发行75亿二级资本债
2018年5月17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长城资产”)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75亿元二级资本债券,簿记票面利率4.90%。
据悉,本期二级资本债券为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在第5年末附有条件的发行人赎回权,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发行。招商证券为本期债券的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及中信银行为联席主承销商。
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中国长城资产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此前,惠誉国际对外发布中国长城资产的主体信用评级复评结果,确认维持中国长城资产A级评级不变,评级展望为稳定。